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旧城改造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职务犯罪案近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旧城委原主任车际审、原副主任王大孝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旧城委原工作人员王平江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这是天台县旧城委第三任主要负责人落马。(2012年11月23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在反腐领域又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即:“前腐后继”。所谓“前腐后继”,指的是官员前任贪婪成性,因腐败而东窗事发,后任重蹈覆辙,又因贪欲而锒铛入狱。
记得我国有一句古话叫:“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意思是要从犯错误的事件中吸取反面的教训,引为戒鉴,防患于未然。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官员却忘记这一古训,不仅不能“人病我防”,而是变本加厉地大捞特捞,最终将自己送上被告席,一失足成千古恨。天台县旧城委三任主要负责人相继落马,就是典型的例证。
报道称,天台县旧城委是一个临时机构,前身叫天台县人民路建设指挥部,之后,虽几经易名和管辖领域变化,但其主要职责始终是“旧城改造”。办案检察官分析,旧城委连续3任官员落马,存在主客观原因:一是旧城委组成人员都是从各单位抽调来的,缺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旧城委的制约机制少,对领导干部制约力量很薄弱。
值得注意的是,自“第一任”旧城委负责人刘圣永一案出来后,天台县委、县政府就开始研究制定预防方案,防止旧城委官员职务犯罪。但遗憾的是,这些都没有管用,仍然出现了“第二任”、“第三任”。所以,办案检察官感叹地说,“客观地说,旧城委领导受贿数额不是很大,犯罪情节也不是特别严重。如果有好的监管体制,能及时预防和制止他们违法,又能保护国家财产。”
在笔者看来,办案检察官的感叹,值得深思、反思。我们常常把腐败现象归结为人的素质问题,认为贪官的出现无一不是从放弃了理想信念,放松了自我要求,放纵了个人欲望开始的。认为贪官大都很少认真看过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书籍,更没有很好地与自己的思想相联系,没有去认真对照检查。头脑中的法纪观念淡薄,没有想过触犯法律后的严重后果。当世界观、人生观扭曲的时候,权力观也会跟着扭曲。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增添了个人私有化、商品化的成分,进而利用权力进行钱权交易,从而导致了他们的“毁灭”。应该说,这是不争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诱因。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如果一种腐败现象,不是短期行为,而是反复发生,那就不单单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我们的用人、监督等体制出了问题。试想,假如天台县在“第一任”落马后,痛定思痛,亡羊补牢,在“第二任”、“第三任”的人选上认点真,把好关,恐怕也不会出现“第二任”、“第三任”的后继落马;假如“第一任”落马后,管理和监督跟上、跟紧、跟住,更不可能出现“第二任”、“第三任”的后继落马。所以,天台县旧城委“前腐后继”的案件再次表明,不健全的体制是滋生腐败的适宜土壤,不受制约的权力势必走向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