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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河南商丘如此治污,亂套了

王心禾

2016年08月02日08:55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河南商丘如此治污,亂套了

  日前,有網友報料,河南省商丘市為治理大氣污染,將市區和縣城的大多數中小飯店強制關閉,不少企業也被要求停產,給當地企業群眾生產生活帶來較大影響。7月30日凌晨,商丘市回應稱,將對原不達標餐飲飯店油煙治理進行集中驗收,該市梁園區亦廢止要求企業關停的通知。記者調查發現,飯店驗收達標可重新開業,當地公務員則仍在24小時不間斷上街督查大氣污染防治情況(7月31日《南方都市報》)。

  針對商丘市梁園區7月27日發紅頭文件要求轄區內所有企業停產的消息,商丘市委宣傳部官微稱,該文件當晚已叫停,監察部門正在對此決策不當行為展開調查。那,對當地中小飯店一律強制關閉的做法,是否也存在不當之處呢?這也是引發當地群眾強烈反響的問題。

  根據報道,商丘政府對當地中小飯店的行動,可以總結為:先一律強制關閉,然后陸續驗收排查,達標后重新開業。這一做法至少從目前的法律規范中難以找到合法依據。

  行政行為,因事關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相對人權益的保護,如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保持二者處於適度的比例,即必須遵循比例原則。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事實上,商丘對中小飯店採取“一刀切”。“某市民在當地開的西餐廳,幾年前都安裝了油煙淨化器,而且也不使用煤炭,但在街道辦事處和城管局的要求下,也於7月25日關停了。”

  商丘的套路,更接近於行政處罰法中的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較為嚴重的一類處罰種類。法律保護中小飯店的經營自主權,政府對其干涉應有正當理由:是否所有的中小飯店都存在問題?如果有問題,程度達到了停產停業的級別了嗎?是否有前期調查做依據?抑或是有群眾舉報提供了線索?這些在報道中沒有看到,在官方聲明中也沒有蹤跡,而這是政府決策前的基礎性工作,也是要求關門停業需要具備的事實依據。

  即便証實餐館涉污,也不能一關了之,依照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証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証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証”,給予“當事人申辯的權利”(第32條)。第43條規定“聽証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作出決定”,因此,向中小餐館經營者告知權利、給予自証清白的機會是跳不過去的程序。商丘做到了嗎?

  在缺乏法律依據,又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商丘政府憑什麼可以跳過法定程序,直接對當地所有中小飯店作出一律強制關閉的決定呢?

  治理空氣污染有賴平日的嚴格執法,而商丘市政府無視大氣污染防治法提供的明確治理步驟,從前期懈怠治理到后期下血本整治,群眾眼中的政府工作已然成了無視其他主體合法利益、急功近利的突擊式行動。如此不分黑白,寧可冤枉一片達標的做法是野蠻執法,必傷及無辜,折損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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