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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海外版: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

李雲龍

2014年01月30日08:3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互聯網是最近幾十年發展起來的新的交流和表達形式。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互聯網在中國快速發展。到2013年12月,中國網民數量已經發展到6.18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45.8%,超過世界平均水平。國家對互聯網建設的投入,為民眾提供了發表言論、表達意見的新渠道。

    在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完善,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對網絡表達和言論自由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詳細列舉了不得在互聯網上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的9類信息,具體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信息﹔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信息﹔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信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信息﹔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等。

    針對網上誹謗等有害言論泛濫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如何把刑法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罪適用於網絡言論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故意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構成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罪﹔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屬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可以提起公訴。

    中國互聯網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規范了網絡秩序,促進了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實現。根據2013年12月第3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調查報告,互聯網成為網民首要信息來源和表達工具,網絡新聞用戶4.9億,網民使用率79.6%﹔即時通信用戶5.3億,網民使用率86.2%﹔博客/個人空間用戶4.3億,網民使用率70.7%﹔微博用戶2.7億,網民使用率45.5%﹔社交網站用戶2.77億,網民使用率45%。互聯網已經成為公眾參政議政、溝通交流、獲取知識的重要平台。

    然而,網絡並非法外之地,隻有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實現它的開放、自由,也隻有在有序的基礎上,公眾才能充分享有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國治國理政的重要課題。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賭博、色情、暴力、詐騙、造謠、黑客等網絡安全問題日益威脅公眾合法權益,各國政府都有責任打擊各類網絡犯罪。

(責編:趙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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