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基上海講話實錄》於近日由人民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書中收錄作者在1990年2月26日對《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幾點意見,其中談到:“我們是執政黨,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還沒有做到在法律面前黨員和群眾一律平等,總是‘刑不上大夫’啊。對這個現象,人民群眾非常不滿。”
應該說,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准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
不可否認,我國法制建設是一個從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在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的確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既有無法可依的問題,也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些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淡薄,“長官”意志濃厚,“特權”風氣盛行。有的認為法治無用、法律程序麻煩,習慣於使用人治方式﹔有的認為法律僅僅是一種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棄之一旁,隨心所欲﹔有的簡單地把法律當作專政的武器,視法律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而不是對自己的約束,認為法律管不著、管不住、管不了自己。
之所以造成一些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薄,從根本上來看,是由於少數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處理“法治”與“人治”的關系,奉行“權大於法”、“以言代法”的思維和習慣,把法律看作貫徹自己的意志的一種手段和工具,甚至把自己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完全撇開了法律的規定,用所謂的“領導指示”來治理社會、處理問題、謀取私利。長此以往,必然造成少數領導干部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法治理念的缺失。
事實上,領導干部作為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組織者、參與者和示范者,其法律素質的高低、法治理念的強弱,不僅影響其個人的發展,而且影響黨和人民事業的發展。這就決定領導干部更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執行法律,不能謀求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而要時時事事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約束自己,把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自己處事立業的基本要求,自覺用法律來規范手中的權力,善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經得起情與法、錢與法、權與法的考驗。
時代在進步,社會在發展。過去封建社會那種“刑不上大夫”的歷史早已一去不復返。誰敢挑戰法律的權威,誰就要關進法制的牢籠。要確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領導干部就要把全部活動和一切行為納入到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時時以法律來規范自己,事事以法律約束自己,使法律成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可逾越的“雷池”。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各級領導干部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持依法治國不動搖,自覺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決不出現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真正做到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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