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在買通導游后,讓導游帶團進入自己的玉器店,以祈福、點燈為借口向游客“送玉”,並收取100元至數千元不等的紅包。他們所送的號稱價值幾千元的玉器經鑒定都為假貨,該團伙以此獲利400余萬元。記者從朝陽檢察院獲悉,王某等14名嫌疑人因涉嫌詐騙被批准逮捕。(6月12日《京華時報》)
在旅游中類似以“送玉”為名,進行詐騙的事例有不少,其中不少人也上過當,受過騙。要說詐騙團伙的伎倆並不高明,而從“該團伙以此獲利400余萬元”看,迷惑性相當大,該團伙哪來那麼大的能耐?
詐騙團伙的詐騙行為之所以能實施,關鍵是有人領上門,而且引入門者不是其他人,是對游客起著導向作用的導游。在整個旅游過程中,去哪裡,呆多久,當地的風俗人情,名優特產都靠導游介紹,導游其實就是一張活廣告。因而,詐騙團伙看中這一點,與導游內外串通,一唱一和,以假當真,使一些游客上當受騙。
導游帶人上門決非是無緣無故,是為利而來,每帶一次客,就獲得一定的回扣,游客購物越多,導游提成分利也越大,因而,即使明知道是假貨,隻要有利可圖,也進行幫襯,當作真貨,貴重物品進行宣傳,加之詐騙團伙故弄玄虛的編造一大堆諾言,難免一些游客抵不住再三的勸導,即使是一些不想購買者也隨起了大流。詐騙團伙的詐騙行徑能得逞,導游在其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詐騙團伙以假玉當真玉賣,觸犯了法律,而作為其中的幫手導游也難咎其責,最起碼是個合伙人,不僅合伙詐騙,而且合伙分贓,如果沒有導游引人上鉤,詐騙不可能實施,如果沒有導游進行鼓動,也不可能有那麼多的人上當受騙。因而處罰詐騙直接當事人還不夠,還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理間接者。
在現實中,旅游成了購游,導游成了導購已經不是新鮮事,成了一種普遍,旅游沒有純粹的游,購物成了旅游中的一大內容。誠然,推銷當地的土特產,名優產品不能說完全易於排除,但是貨應該真,價應該實,可是有多少游客能買到物美價廉的真貨?而往往是,買時興起,一對比,就后悔莫及,大呼上當。
導游在旅游過程中最為關鍵,游客每到一個地方人生地不熟,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導游,而導游卻利用此種信任心理,打起了游客的主意,此種行為不僅有違職業道德,而且褻瀆了旅客的信任,對整個旅游業也帶來傷害。
對一些導游昧著良心賺黑心錢的行為時有披露,但是誘騙游客上當受騙的事例從未間斷,此種習慣性的誤導,騙導,關鍵是處罰過寬,只是停留在職業道德教育的層面,沒有上升到法律,難以深層次觸及。像此次詐騙團伙已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合伙者,共同分贓者導游卻沒有一個為此擔責,怎能對導游業起到教育震懾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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