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密雲縣分中心原主任任明信,涉嫌在為開發商提供便利后,收受408萬余元購房款及1000歐元。昨天,任明信在市二中院受審,他辯稱,購房款是借的。(《京華時報》 4月28日)
據報道,任明信承認,408多萬元房款是開發商陳某出的,但稱那是借款,只是沒打欠條。唷呵!天底下竟有這等美事,借幾百萬巨款不用打欠條。這到底還算不算“借”?我們大抵都有這樣的感觸,這年頭跟別人借錢真不容易,若人家肯答應,我們忙不迭送上一百個感謝自不必說,借條、欠條什麼的這種最起碼的憑証,總得要寫給借款人的﹔倘若人家為了安全保險起見,還要求到公証處進行公証之類的,也無可厚非,都不過是些確認借貸關系的必要手續。然而,任明信的“能耐”可不一般,“借”400多萬元到手,片紙隻字都未曾留下,可見,面子可真夠大的,其“誠信度”想必也不是一般人可比。
當然,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可以是口頭協議方式。既然沒打欠條,那麼,可說通過口頭協議而存在借貸關系,也可賴賬說不存在借貸。因為口頭協議的最大弊端是發生糾紛時無法舉証,除非對方承認借貸事實或者你有其他証據証明,否則難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的存在。無論怎樣,總不能東窗事發了,就口口聲聲稱是借貸﹔若屁事沒有,則隻字不提曾有過借款這檔子事,還不就是“永遠”借下去,成了事實上的囊中之物。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然而,當公訴人問任明信當時有多少家庭存款,他說:“幾十萬。”公訴人問怎麼還錢?他說自己家有很多兄弟姐妹,有能力還,只是至案發都沒還過一分錢。幾十萬算幾何?就市價408多萬元房子而言,連個購房首付都不夠。而因為家裡兄弟姐妹多,所以還款能力強。這算哪門子的邏輯?如果這也算道理的話,那麼,也可以大言不慚地說,有朝一日買彩票中個一千幾百萬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再不然就是,說不定不遠將來可以拾到巨款、金條什麼的,總之,老子就是有還款能力。一副死皮賴臉、死豬不怕熱水燙的樣子。即便你再有還款能力,但為何至案發都沒還過一分錢?這種有借無還,無異於老虎借豬,抑或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要不是事情敗露,壓根兒就不打算還,也許根本也無能力還。
事實上,這沒打欠條的所謂借款背后另有蹊蹺,想必明眼人都知道這不合常理的背后肯定有貓膩。據任明信在庭審中說,陳某對涉案地塊有開發意向。因土地性質等問題,陳讓他幫忙找規劃部門疏通,他隨后找了市規委辦成此事。可見,400多萬元房款不過是其中權錢交易的“成果”之一而已。所以,在任明信看來,這“借款”到底是沒有償還的理由的,本來就是應該分得的那一塊“蛋糕”。這就無怪乎為何“借”400多萬元卻“沒打欠條”、“至案發都沒還過一分錢”了。
其實,在“借”的問題上大做文章,玩弄兩面手法,也是不少貪官所熱衷和擅長的。在名義上,“借”豪車開的有之,“借”錢花的有之,“借”房住的有之,不一而足。共性都是“進退自如”:事發了就矢口咬定是“借貸”,平安無事的話就“私有化”。如此伎倆的實質,不外就是打著“借”的幌子,掩人耳目、文過飾非,但無論怎樣掩飾,都改變不了實際佔有並使用的不法事實,而這“借”的背后則往往暗藏著權錢交易的黑幕。
怎一個“借”字了得!有一句話說,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既然此“借”不同於彼借,那麼,即使你有再強的還款能力,也就不是還錢了事那麼簡單了,大抵還得搭上個人前途甚至整個人生來償還了。想必,任明信“借款”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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