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實行了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迎來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首次提交審議。非現場購物將被賦予“后悔權”,沖動網購后不滿意可在7天內退貨。(據4月24日新京報)
時世變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后稱《消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早已力不從心,的確應該大修以增強其內功,來適應現代社會消費的發展。筆者也是消費者,對《消法》修正也很期待。但是,筆者認為《消法》修正給非現場購物的消費者賦予7天“后悔權”,這“后悔藥”下的有點太猛,而應警惕消費者大口吃“后悔藥”的副作用。
人們常說“沖動是魔鬼”,網購也是一樣,沖動網購讓身上的銀子迅猛減少,而沖動網購回的東西大多是沒有什麼實際用處的,一般東西還沒收到就早已不喜歡,這是讓消費者后悔的購物,這更是對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但是,如果給消費者可以“無因退貨”的“后悔權”,那就等於是把消費者沖動網購的代價讓經營者來埋單,這對經營者來說似乎很不公平。
其實,作為消費者,筆者依然認為消費者應該對自己的沖動負責。把消費者沖動的代價和責任轉嫁給經營者,這只是從消費者的利益考慮,這明顯是對消費者沖動行為的縱容。這有點像自己家的孩子有錯,板子卻去打別人家的孩子,這不利於消費者改變消費觀念和改善自己不良的消費行為。
而且,給消費者“后悔權”,還可能存在惡意吃“后悔藥”的行為。這樣消費者就可以大膽的無所顧忌的網絡、電視購物,反正有《消法》保護,購物后可以反悔。這一法律還可以成為一些商家進行惡意競爭的手段。他們可以大量購買競爭對手的產品,然后吃下這一后悔藥,讓競爭對手奔波於發貨、收貨之間,讓其應接不暇,甚至給其毀滅性的打擊。
所以,筆者認為,《消法》修正給消費者“后悔權”還應理性看待,不能讓這一令消費者高興的“后悔藥”成為經營者欲哭無淚不得不吃的毒藥。畢竟消費行為也如同是與經營者簽署了消費合同,不能讓消費者的沖動行為讓經營者獨自埋單。筆者認為,應該給消費者建立誠信檔案,約束消費者大量吃“后悔藥”的行為,以免因這劑“后悔藥”產生不利於社會發展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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