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來看,“權力托兒”既有個體,也有群體﹔既有國家工作人員,也有社會“能人”。他們的共同特點是,有極其廣泛穩定的人際關系網絡,受到行賄、受賄雙方的信任。他們的存在,為行賄受賄開通了一條相對隱蔽的灰色通道,無形中降低了行賄受賄的風險成本。(據12月20日《浙江日報》)
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大,一系列腐敗案件被查處,一大批腐敗分子被繩之以法,有力地震懾了敢於以身試法者。腐敗分子和腐敗行為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於是乎,一些心術不正的官員不敢明著貪腐,但又按耐不住對錢財的邪念,最后就隻收所謂“放心錢”。
錢財來得正當,當然可以“心安理得”。但是,受賄所得必然地讓人不安心。所以,貪官們就選擇性地收錢。貪官有需求,就有人為此提供服務,讓送錢的人好送,收錢的人好收,大家都不尷尬,也能順其自然,這就是行賄受賄“中間人”的作用。
行賄受賄“中間人”的可惡之處就在於其為貪腐行為開辟了一條相對隱蔽的灰色通道,無形中降低了行賄受賄的風險成本,讓行賄者和受賄者肆無忌憚,有恃無恐,結果就是行賄者得到了好處,受賄者得到了好處,“中間人”也得到了好處,最后權錢交易的丑劇上演,損害黨和人民的利益。並且,一旦東窗事發,往往給群眾心理造成極大的沖擊,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現如今,對於受賄官員的處罰力度很大,對於行賄者的處罰力度也在不斷加大,但對行賄受賄“中間人”的處罰卻鮮見,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以至於“中間人”現象大有抬頭之勢。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對此應該引起高度關注,制定相應政策和措施,嚴防“中間人”事情的發生。對於任何的腐敗行為,都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和縱容。行賄受賄“中間人”也當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