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而被臨沂市蘭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的山東省臨沂市城市管理局原執法大隊指導員許月才,在臨沂市看守所寫下的悔過書中稱,我感覺這些年自己很狂,一邊執法一邊受賄。每一次查到違章建筑,我都非常高興,但如果沒有收到賄金,總感覺有“工作”沒完成,直到收到或索要到賄金,心裡的一塊石頭才算落了地,感到無比踏實。(2012年11月27日檢察日報)
見過貪的,沒見過這麼貪的。受賄索賄畢竟是見不得人的事情,按理有所顧忌、有點擔心才對,沒想到身為執法干部,卻一邊執法一邊受賄,並且“不收錢就感覺心裡不踏實”,實在是瘋狂至極。如此執法犯法,豈止是羞辱?
愛財如命怎能愛崗敬業?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當官別想著發財,貪戀錢財就不要當官,也當不了好官。為官者必須盡職盡責,並且應該將工作當作事業來做,愛崗敬業、甘於清貧、樂於奉獻。一旦愛財如命也就不可能有心思愛崗敬業,更不可能有精力去履職為民了。前文提及的許月才,在沒當上城管執法大隊指導員的時候,對於收受或索取他人錢財的事,連想都不敢想,總感覺受組織教育這麼多年,自己做任何事情要對得起黨、對得起人民。而做了執法大隊指導員的他,在與違章建筑業主打交道的過程中,慢慢地開始利用手中的執法權換取賄金,逐漸地將職業道德、工作規范拋在了一邊,將清查違章建筑當作了得到一些經濟利益的便捷工具,徹徹底底地從一個工作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的執法人員蛻變為了抱著貪欲之心獨自執法,不收錢就感覺心裡不踏實的貪官污吏。因此,各級各地黨員干部,特別是一些重要部門、特殊崗位的領導干部,一定要有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事業觀、利益觀,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履職為民。
受賄成癮何來執法嚴格?作為受黨教育多年的干部,不可能不知道受賄索賄是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作為城管執法干部,更加應該懂得這一道理。但是,許月才卻因為貪戀錢財,並且受賄成癮,“不收錢就感覺心裡不踏實”,在一心想著如何收錢、收多少錢辦多少事的情況下,自然也就將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拋在了一邊。不但不按照局裡的規定,必須兩人以上才能上街執法,而且還變著法兒利用上班前或下班后去查所謂的“違章建筑”,獨自“執法”,隻要送錢送卡了,違章建筑就可以建起來,如果不送錢,就會安排執法隊員按正常程序下達停工通知書或強拆違章建筑,活脫脫地將嚴肅的執法檢查演變成了瘋狂的受賄索賄。黨和人民賦予的行政執法權,也被異化為了權錢交易的工具,在收受賄賂的同時,使大量違章建筑建成,給國家和他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執法犯法,罪加一等。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受賄成癮、踐踏法律,到頭來等待自己的隻有法律的嚴懲。
領導教誨咋成了耳旁風?人無完人,不可能永遠不失誤、不犯錯誤。有了失誤、犯了錯誤,知錯就改,就是好同志。其實在案發之前,許月才就聽群眾說自己是收了錢就辦事,當時也很害怕,害怕這種言論傳到領導那裡去。2008年11月,因群眾舉報他有受賄問題,紀委曾專門調查過他。當時領導多次找他談話,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最后給了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繼續工作。但他沒有珍惜這個機會,痛改前非,沒過多長時間就又變本加厲地收錢了,全然將領導的教誨、組織的教育,當成了耳旁風。其實,類似於許月才這樣,不懂得尊重領導,自以為是、我行我素的干部,大有人在。有道是,忠言逆耳利於行。犯了錯誤,迷途知返,浪子回頭金不換。反之,如果一意孤行,沒有法紀觀念,不把領導放在眼裡,隻會越走越遠、越陷越深。正如許月才所懺悔的,如果自己時刻牢記黨紀國法,時刻把領導的教誨記在心中,經常自我反省,就不可能造下如此大的罪孽。
違法執法能清違章建筑?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城管執法,是黨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窗口,同時也是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須依法執法、規范執法,特別是在防違治違方面,更加需要秉公執法,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作為城管執法人員,一定要用好自己的權力,嚴格執法。但是,在有些地方,像前文提及的許月才那樣,違法執法、執法犯法,利用職權,一邊執法一邊受賄的案例和個人並不在少數。這樣做,非但不能清理違章建筑,反而在收受賄賂的同時,使大量違章建筑建成,給國家和他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敗壞了黨風政風,群眾對此意見很大,嚴重影響了黨群干群關系。對這種亂政行為、違法行為,不嚴肅處理,不足以正法紀平民憤。
凡事講究個度,得有個限。再狂,也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再貪,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線。權力再大,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能力再強,也不能凌駕於組織之上。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始終牢記黨紀國法、恪守道德底線,去除私心雜念,坦蕩做人、謹慎用權、踏實干事、清白為官。否則,等到鋃鐺入獄之時,再后悔就為時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