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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02日08:3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四、不断完善政治发展

中国不断丰富和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民参与、促进政治发展进程并分享政治发展成果的水平与日俱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政治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途径保障公民参与并分享发展成果:一是通过产生并监督国家机关工作落实发展权利。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制定法律法规推动发展。截至2016年9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52部。截至2016年7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9915件。三是审批发展政策规划。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四是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人民群众通过行使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申诉、控告和监督的权利,合理表达和实现发展利益诉求。五是合理界定公共权力与发展利益的关系。近年来,中国建立了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三大制度。2013年以来,国务院公开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规定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618项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善权力运行程序。

——民主选举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民民主和选举平等进程取得了重大成就。2010年,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全面实现选举权的平等。在2011年到2012年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加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达9.81亿多人,参加投票选民占登记选民的90.24%;参加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达7.23亿多人,参加投票选民占登记选民的90.55%。为保障两亿多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选、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参选等有效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在当选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987名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有401人,占代表总数的13.42%;妇女代表699人,占代表总数的23.4%;少数民族代表409人,占代表总数的13.69%,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

——协商民主是公民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中国形成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构成的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体系,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了发展权的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实行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机构,涵盖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9个党派、8个人民团体、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共有各级政协组织3000多个,各级政协委员60多万名。2015年全国政协共举办41项重要协商活动、107项视察调研活动,形成了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双周协商座谈会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2015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有1948名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占委员总数的87.5%;提案总计5857件,立案4984件,占总数的85.1%。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办复率达99.5%以上。

——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中国成功创设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民主权利。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截至2016年7月底,共制定和修改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67件,进一步夯实了少数民族发展权实现的法律基础。全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的行政首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都配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普遍接近或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截至2015年年底,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76.5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近3倍。在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10.7%,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同级公务员总数的8.3%。

——基层民主是基层民众维护和实现平等发展的有效途径。中国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农村地区,58.1万个村委会98%以上实行直接选举并制订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平均参选率超过95%,6亿农民参加选举。在城市地区,全国已有社区居民委员会10万个,社区居委会干部51.2万名,志愿者540万名。通过直接选举、网格化管理平台、志愿服务、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社区联络员、社区网络论坛、民情信息站等多种途径,大大拓宽了居民民主参与的空间,提高了居民的自治能力和水平,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广泛推行。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464.3万家。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总数275.3万个,工会会员总数达2.8亿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会员总数1.09亿人。截至2016年6月,全国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502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6万个。这些社会组织的服务与影响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区、环保、公益、慈善、农村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公共参与是公民直接参与发展决策的便捷渠道。国家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和由第三方居中评估的立法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一些地方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法定程序,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方法,广泛采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2007年,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信息的公开,使公民及时、准确获取信息,保障知情权,进行有效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执法效能。公众参与司法渠道逐步拓宽。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22万人。自2003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4月,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8万余人次,监督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9万余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近80万个,人民调解员390余万人,近8年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6700多万件。公众信访渠道进一步丰富,政治参与途径进一步拓宽。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正式开通,实现公民信访网上投诉、办理、评价,并开通手机信访、微信公众号。2015年全国网上信访141万件次,其中建议意见14万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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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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