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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 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 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6年02月16日10:18   来源:《求是》

原标题: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 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 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创造性地回答了新形势下我国要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坚持以创新为引领,依法调节创新进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为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市场不当干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垄断行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展空间。鼓励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不轻易以法律未作规定为由否定交易行为法律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行为,鼓励诚信交易,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约成本。依法审理企业清算案件。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或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审理涉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案件,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更加重视创新保护的及时性、有效性。

依法保障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有机统一,努力找准利益平衡点。依法鼓励和保障融资方式创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性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增进社会财富创造。

维护金融创新与安全。积极参与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维护良好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对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密切关注借款纠纷反映出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影子银行规模的变化趋势,为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出台司法政策。规范金融创新行为,依法认定金融创新产品法律效力。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依法追究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依法服务和保障协调发展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和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研究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密切相关的司法需求,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司法指引。

推动和服务城乡协调发展。准确把握中央有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内涵和措施安排,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支持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办理抵押试点,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探索完善农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式,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完成脱贫目标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依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妥善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服务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通过审理和执行案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依法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只有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更好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力度,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立足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确定相关案件的处理思路。在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审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推动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度;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必须着眼于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和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深入研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初始分配规则、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涉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机制以及其他生态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和规制研究。兼顾资源流转中的特殊监管要求,推动资源的民事流转规则和行政监管规则逐步分离,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推动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纠纷。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充分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有效解决环境资源审判执行领域的“主场”和“客场”问题。探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排放行为,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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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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