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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哪些法规与新政将影响我们?

2015年01月12日08:25   来源:解放日报

原标题:2015年,哪些法规与新政将影响我们?

新华社 图

2015年全新的一页刚刚翻开。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全新高度,在法律业内人士看来,今年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

今年,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要出台或正式实施,对于深化改革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又将如何改变我们的工作与生活?

《立法法》:“限”式措施或将不能“任性”

【进程】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迎来了颁布施行14年后的第一次大修。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因为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规则、法规规章备案等作出规定,《立法法》又有“小宪法”之称。

在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依法治国“拼图”中,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要实现这一衔接,《决定》中特别提出:“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此次《立法法》的草案,针对以往有些授权范围过于笼统、缺乏时限要求的情况,对授权立法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在二审时,草案增加了部分内容: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此外,草案还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如果地方规章实施两年期满又没有上升为地方法规的,必须废止。地方政府不能另行出台新的规章,对事关减损私权利的同一事项继续设限。”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草案这些条款一旦通过,意味着一些地方政府习惯性的“限”字令如果未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就不能继续实行下去,“限行、限购、限贷等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可能就不能再‘任性’了”。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领导插手司法案件将被记录通报问责

【进程】2013年,13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议,要让预防职务犯罪有法可依。此后,历时两年、累计修改20余次,《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于今年1月6日递交上海人大一审。并从1月7日起至22日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司法改革正在上海试点。法律界人士普遍期待,今年能出现具体可操作的体制机制,以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尤其是建立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一期望在上海今年的立法工作中已有所回应。刚刚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中第九条“司法权力”明确规定:“本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的工作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工作机制。”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上海将完善司法管理机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以确保司法公正。草案明确提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从本市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金融、医疗教育等行业领域已成为重灾区,《草案》逐一明确了涉及这些领域的重点预防措施——

公共资金管理领域社会公共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

财政优惠领域完善财政优惠政策的申请、审核、支付、使用、监管及公开制度,加强监督和绩效评估。

收费和罚没款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下达收费指标、罚没指标,不得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国企领导人薪酬待遇、职务消费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的投资经营行为。

“现在最重要的是,有一个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放在阳光之下、群众监督之中。”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在阐述此次立法思路时表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按照中央精神,上海要尽快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要让权力的掌握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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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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