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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15年01月05日09:05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北京法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所作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奋发有为地落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

(一)正确认识法治建设的总体形势。长期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北京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地方立法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司法公正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也必须清醒看到,同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全市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决定》指出的种种表现在北京都不同程度存在。要树立首善标准,以高度政治自觉和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北京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法治实施、严密法治监督、强化法治保障,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四)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北京法治建设,必须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始终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立足北京市实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善于总结运用以往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开拓进取,探索创新,真抓实干,向着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目标不断前进。

二、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实施

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一)完善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党派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一切违反宪法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同级政府依法行政,督促同级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树立正确立法理念。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地方立法权限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地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纠正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促进改革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统一。

(三)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健全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健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规项目征集、立项论证、调研、起草、审议等环节的统筹协调,探索重大法规草案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机制,涉及全市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法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加强市政府内部对立法工作的整体统筹,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起草和规章制定程序,加强政府共同行政行为规则立法,重要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做好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机制,完善法规立项论证制度和法规预案研究机制。完善法规起草机制,提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及社会组织提出或起草法规案的比例。完善法规审议表决机制,对法规草案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权利,建立专业代表小组全面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一些重要条款可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协商程序制度。探索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立法的论证咨询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规章清理机制。加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地方立法得到有效实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着力加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方面的立法,依法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着力加强保障首都科学发展方面的立法,依法推动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方面的立法,推进城市治理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着力加强和完善文化促进、服务和监管方面的立法,加快完善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着力加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依法解决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住房、养老服务等问题。着力加强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由市人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着力加强区域间的立法协调,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制支撑。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建成法治政府

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切实保证全市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一)推进全市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法定化。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规范政府职权目录,加快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公开化,坚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衔接工作,主动调整、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求调查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指导性目录管理,形成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加快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利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地方立法,把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协商制度,健全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会议制度。完善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构建横向有分工、纵向有层级,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传导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理顺条块、层级间的权责关系,合理划分垂直管理部门、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推动专业职能和管理重心下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能力。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裁定职权争议,加强衔接配合。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流程,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立法。统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发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综合和监控作用。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投诉举报案件督查督办和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行为的行政监察和究责问责。加大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拆除违法建设、食品药品、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基层科队站所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中腐败问题。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科学配置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重要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党内监督,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完善审计制度,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进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加强审计职业化建设。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纠错机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严肃追责、坚决纠正、依法赔偿。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司法监督,依法执行司法判决、检察决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认真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布制度。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价值追求,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和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报告、通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执行裁判的管理。落实维护司法权威、保证裁判执行的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不得对抵制非法干预的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打击报复,作调离、辞退、免职、降级等处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推进全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改革试验田作用,为深化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树立标杆。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改进案件受理考核评价办法,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进刑事简易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

利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组织构架,组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的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机制,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督促发案单位健全内控机制。

深化刑罚执行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轻刑犯与重刑犯分类改造的刑罚执行体系。推进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创新,推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电子监管、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社区评议、社区矫正宣告、指纹报到等试点经验。

(三)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机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和保护措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配备司法辅助人员,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人大、政协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形式。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大力推进案件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疑难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扩大参审范围,加强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建设,完善随机抽选方式,保障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的行使,提高人民陪审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群众参与。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制度机制。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定期清理超期审理和超期羁押案件。

加大破解执行难力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指挥管理,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执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推进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教育管理模式创新,加强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心理矫治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完善特殊人群社会保障、救助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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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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