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袁曙宏: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4年12月26日11:06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的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我国法治的性质、方向、命运。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始终不渝遵循五项重要原则。这5项原则既是对我国法治发展主要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内涵的精辟概括,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我国法治的性质、方向、命运。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始终不渝遵循以下五项重要原则。这五项原则既是对我国法治发展主要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内涵的精辟概括,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位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我们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与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一些敌对势力或政治异见人士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质疑、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一些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等似是而非的命题,发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噪音,不是政治上的糊涂,就是别有用心。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

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就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真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维护人民权益。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主要目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本体和力量源泉。我们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要明确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存在于人民之中。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法律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要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要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抓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加快形成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让每个公民都在法治的阳光下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普遍行为规范,是全体中国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必须具有最高权威,成为不能逾越的红线和底线,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突出标志。有句话说得好,“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这值得每个人警醒!《决定》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在13亿多人口的中国,如果宪法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治国安邦就会失去依据,公民行为就会失去规范,公平正义就会失去标准,政治就不可能清明,社会就不可能和谐,人心就不可能稳定,党和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要做到宪法法律具有权威,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实现不是人对法律有权威,而是法律对每个人都有权威。要切实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信仰法律和敬畏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法律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一种硬约束,是外在“他律”,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是内在“自律”,两者具有相融性和共生性。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使全体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美德的制度。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德重德的民族,以孔子的“为政以德”“仁者爱人”“仁政”等儒家仁爱伦理为基础,形成了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德治”政治传统,其中蕴含的以德正己、以德利民、以德养廉、以德立功等“德政”思想,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值得我们今天认真借鉴和汲取。在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克服“法律万能”的观念,看到道德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是无法实施和遵守的法律,仅靠法律调整、不靠道德调整的社会将是各方面关系极其紧张的社会;又要克服“法律虚无”的观念,看到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规定着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决定着道德实现的程度,同时现代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的范围要远大于道德调整和规范的范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同步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

五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照抄照搬。法治是人类智慧的共同结晶,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是古今中外的共同方法。一部人类法治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世界不同国家和民族法律文化相互借鉴、激荡、交融和促进的历史。没有唯我独尊、夜郎自大的最好,只有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更好。世界是多向度和交融式发展的,各国法治也是多向度和交融式发展的。我们要在古老而年轻的中华大地上建设法治中国,当然不能数典忘祖和封闭僵化,当然需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世界各国的一切有益法治成果和经验,但基本前提是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适应自己的法治需求,创新自己的法治举措,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决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那样的话,不仅会造成水土不服、消化不良,而且会出现根本的方向性、道路性错误。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