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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

2014年11月18日13:22   来源:《时事报告》

原标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

  七、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第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党的领导要落实下来,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要切实履行好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第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都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高度重视、十分强调,之所以如此,就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再像过去那样运用权力思维、行政思维甚至人治思维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已经不行了,领导干部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那么,法治思维的涵义是什么呢?简单地说,法治思维就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方式保护和实现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思维方式。

  法治的特点决定了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有着本质的不同。那么,法治有哪些特点呢?法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民主性,就是宪法法律是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二是公平性,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稳定性,就是宪法法律一经制定就长期适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废止;四是规范性,就是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具体、严格、法定的;五是预期性,就是任何人遵守法律或违反法律会获得什么利益、受到什么制裁是清晰、明确、可预见的;六是强制性,就是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七是权威性,就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是治国安邦的根本依据,是人民群众的行为准则。这些特点决定了法治思维必须遵守法治的要求,摒弃人治的习惯。

  如何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具体说来,应该做到以下五点:

  一是坚持自觉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做到认真学习法律,敬畏信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时时处处以规则和程序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准绳,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坚持职权法定。做到时刻牢记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通过法律所授予,应当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必须于法有据、行使合规,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都不得行使(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是坚持保护公民权利。做到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予以保护,对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惩处,不得违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

  四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规则面前一视同仁,制度面前没有例外,不歧视,不偏私,办事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坚持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做到充分认识权力就是责任,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必须承担违法或滥用权力的法律后果。

  同时,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当前强调不以GDP论英雄、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偏向的背景下,《决定》十分重视法治建设成效的考核和评价,意义重大。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很重、问题不少、基础薄弱。这些年,各地方、各部门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很大,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的确存在着形式化、口号化、实用化的倾向,有的领导干部喊得多、做得少,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搞人治。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不与领导干部的法治实绩和选拔使用挂钩,法治建设就很难推动和落实,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是因为法治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我一直认为,如果法治建设的考核到位了,其他很多考核就不一定需要了,因为法治建设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和刚性指标与标准。我国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部分问题或者说主要问题,都是由于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特别是法律制度执行不坚决和贯彻不到位造成的,比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问题,大多是由于执法不严格、执法不敢担当造成的。所以说,法治建设是涵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全方位系统工程,必须加大考核力度,扎实向前推进。

  还需要强调的是,《决定》第一次作出规定:“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这一规定针对性很强,十分管用。只有在干部提拔、使用、管理上真正坚持、严格贯彻法治导向,才能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第四,做好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依法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决定》不仅对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内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也提出了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等问题,涉及一国四域的法治,同时对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权益以及海外公民法人在中国的权益,都作了强调和部署。

  总之,《决定》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决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之日,必将是法治中国建成之时!我始终坚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不仅能创造举世罕见的经济建设奇迹,而且能创造与经济建设奇迹相媲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奇迹。时代赋予了中国共产党人创造不同于西方的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历史重任,我们党必将完成这一极其重大而又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

  (本文根据作者报告录音整理,经作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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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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