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2014年秋季开学典礼上,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走上讲台,为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学员们主讲第一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以亲自授课代替常规讲话,让480余名学员耳目一新。曹建明检察长讲课中突出强调的四个关键词,更使学员们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了全新的认识。
关键词一:制度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伟大创造,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制度自信。”讲到这个问题,曹建明的话语铿锵有力!
放眼全球,与审判制度和警察制度相比,检察制度相对比较年轻。聚焦中国,从革命战争年代算起,人民检察制度迄今也不过80多年。从新中国成立算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到今天也只有60多年的历史。
那么,我们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我们的制度到底“特”在哪里?
“一是政治性,中国共产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我们的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根本区别;二是人民性,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三是宪法地位,我国检察机关在‘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四是检察职能,法律监督职权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五是独立性,人民检察院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实现保障检察权充分行使和防止检察权不当运用的有机统一。”在讲课中,曹建明第一次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五特”。
听了曹建明检察长“五特”的深刻论述,许多学员都感觉受益匪浅。福建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正处级检察员李秋明告诉记者:“首席大检察官讲授,既有纵贯一个世纪的历史回眸,又有横贯中西的制度比较,一纵一横之间,我们真正领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明显优越性。”
“从曹建明检察长讲述新中国人民检察事业‘三落三起’的历史中,我们深切感受到,人民检察制度历经沧桑,但却历久弥坚,显示出日益旺盛生命力的真谛,更增强了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信与自觉。”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詹复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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