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编
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13年2月23日)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先行,抓住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既巩固以往的改革成果,又着力破解重大难题。这方面,我们也要讲究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条件成熟、形成共识的就先推进,能改的先改起来。上层建筑需要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但这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可能通过一次改革就统统解决,有的改革还需要探索、还需要时间,可以进一步积累共识和经验,条件成熟时再作推进。
——《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3年2月28日)
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3年2月28日)
我们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尽快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13年4月19日)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2013年11月9日),《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2013年11月9日),《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如果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就要努力做好统一正确实施工作。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月7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表明了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法机关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月7日)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
同时,我国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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