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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2014年07月16日19:13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四、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机要通信、应急等车辆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差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保障到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优化配置相关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进一步精简地方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扎实稳步推进,既要改成,更要改好。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按本意见进行规范。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舆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阐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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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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