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红梅
2014年06月20日09:0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歧视如影随形
偏见挥之不去
很多患者讳疾忌医,不看病,不服药,就连采集他们的信息、建立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都很难
除了去社区开设的“阳光心园”,苏欢一般不出门,他说:“人家看不起我。”偶尔出去一次,被各种眼神扫过,苏欢忍不住会和人打架。“像他这样成不了家,也学不了什么技能,只能在家待着。”苏妈妈说。
“整个社会的歧视和偏见,让这些患者难以融入社会,有些甚至连家庭都无法接纳。不仅如此,精神专科医院及医务人员也备受歧视。”谢斌说,在政府包分配的年代,一些医生护士分到了精神病院工作,都是哭着来的,过一两年就都走了。此外,社会上“一进精神病院,一辈子就完了”“精神病人很危险”等观念仍十分普遍。
《精神卫生法》明确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等合法权益,然而消除歧视和偏见任重道远,并非法律出台能一蹴而就。谢斌说,这些如影随形的歧视,挥之不去的偏见,弥漫在患者求学、求职、个人生活、行使公民民事权利等各个方面。
病情稳定后,患者想重新回到学校,但是一些学校不同意,往往要求家长出具医生开的可以继续上学的证明。“我已经遇到过不少类似的个案,学校似乎已经形成惯例了。这对患者的正常受教育权益是一种侵害。”谢斌说。
求职阶段障碍更多,一些行业的部门规章明确把精神障碍患者挡在门外,比如教师职业。“已经康复的患者,完全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参加正常的竞聘、面试,获得工作的权利。社会不能因为他曾经患过精神障碍就歧视他,不给他机会,应当让他公平地参与。”
在个人生活方面,最突出的是婚姻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对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案件,视其为《婚姻法》认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因此判其婚姻无效。
谢斌说:“罹患精神障碍绝不等同于丧失了婚姻能力,精神障碍也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只有当患者处于发病期,才可能在民政部门‘暂缓登记’。或者在离婚案件中经过司法鉴定,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才能够暂时地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这些都是暂时的限制。一旦疾病缓解以后,他还是能够自行地决定是否结婚或者离婚。如果将病情稳定的患者的婚姻判定为‘无效婚姻’,则是对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益的侵害。一些媒体的报道,也在误导大众。”
在公民的民事行为方面,很多人想当然认为精神疾病患者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行使处置房产、写遗嘱、参与诉讼等权利。事实上,绝大部分患者或在其疾病的大多数阶段,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来认定。
“因为存在广泛的歧视,很多患者讳疾忌医,不看病,不服药,就连采集他们的信息建立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都很难。这种状况其实更不利于社会稳定。”谢斌说,总体上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不比一般人高,只有约10%的重性患者有暴力倾向,并且通过早期识别、及时的科学干预完全可以加以控制。
《 人民日报 》( 2014年06月20日 19 版)
上一页 |
相关专题 |
· 热点·视点·观点 |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