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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难攻坚 不辱使命——政法干警办理刘汉刘维涉黑案侧记

拍摄

2014年05月26日09:58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克难攻坚 不辱使命

23日,被告人在接受宣判。

被害人周政的大姐周厚蓉一家。记者与周厚蓉几个月来四次见面,头一次听到她爽朗的笑声。

5月23日,法槌敲响。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在咸宁一审宣判。

“事实清楚,量刑准确,罚当其罪。”关注此案审理的众多司法界人士认为,一审全过程体现了依法、庄严、有序,堪称司法实践的“精品”。

庭审的成功,凝聚着政法战线干警们的智慧与心血,体现了他们高超的履职、执法能力。

精细准备

确保万无一失

刘汉刘维涉黑案自案发以来,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将该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参办案件的公、检、法工作人员精细准备,守土担责,确保万无一失。

自2013年5月开始,湖北专案组百余民警奔赴四川,夜以继日地开展侦查攻坚,辗转10余个省市,行程数十万公里,询问600余人,获取证人证言1000余份,调取相关资料1万余份。

起诉战打响,公诉机关坚守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公诉底线,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夜,办案人员还在通宵审核和印制起诉书。128页76000余字的起诉书,先后修改了46稿。

此外,公诉机关还制作了400余万字阅卷笔录、2850余页庭审预案。开庭审理前,公诉人按照讯问、举证、质证、辩护观点预测及答辩等四个模块规范庭审预案,共制作庭审预案7个,内容达2850余页,仅刘汉、刘维两案庭审预案就达17万字;整理涉黑案程序或质证方面的共性问题49个,分析归纳涉黑案辩护观点及答辩意见110余条,先后调整庭审预案18次。

2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分7案起诉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宁中院调配精兵强将,组成7个合议庭计21人,以及书记员、速录员梯队计21人。负责安检、旁听和接待引导的14个工作小组各就各位,各负其责。案卷多,时间紧,任务重,办案人员下定决心勇闯难关。

2月25日,省公安厅安排一名副厅长带领由治安、警卫、网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督导专班,提前进驻咸宁,细化庭审安保任务。

该专班与咸宁市公安局工作专班一道,深入现场,实地考察,反复研究,制定了庭审现场、法院周边、押解线路、街面管控等安保总体方案,并把安保任务进行细化,分部门、分阶段、分层次、分区域制定了各类子方案,确保“定人、定岗、定责”。

庭审安保工作中,安检是重点。省公安厅专门抽调武汉市公安局安检排爆大队,对5个法院、7个法庭和36辆囚车一一进行严格安检,发现并排除了安全隐患。庭审期间,从全省6个市州抽调了500名特警和18套安检、搜爆排爆设备增援咸宁。安保工作中,警方共投入3000余名警力,出动车辆2800余台次,调用防爆防护、安检排爆装备等1890套。

实体公正

与程序公正并重

“请法警带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到庭。”4月12日8时36分,咸宁中院审判庭,审判长话音刚落,一名坐在轮椅上的中年男子由法警带入法庭。他面色蜡黄、不住咳嗽,看起来十分虚弱。

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刘汉分别讯问、发问孙某某。孙某某思路清晰、语速缓慢,言辞笃定。他的当庭证言,使刘汉指使枪杀王永成案的证据链条得以完整链结,锁定了刘汉的主谋、首犯地位,进一步指证了刘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此前,经法庭查明,孙某某身患疾病正住院治疗,不便出庭。但刘汉及辩护人仍然坚持认为孙某某必须出庭。公诉人也认为,如果孙某某本人能出庭,将有利于查明事实。为了确保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不留遗憾、不留后遗症,政法机关克服重重困难,制订周密保障措施,争取到因另案羁押在京的孙某某出庭。

我省政法机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克难攻坚,将信心与决心体现在侦破、起诉、审判每个环节——

为确保证据合法,形成合法证据链,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抽调4名业务骨干,与办案专班平行独立工作,审视办案细节,理清证据缺陷,发现办案瑕疵,及时予以纠正,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证”。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千余条,书面检查意见890余份。同时,对关键证据进行调查、复核,排除合理怀疑。对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不予批准逮捕6人,不予受理8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不予认定。

庭审过程中,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和具体案情,合议庭不断调整庭审议程,请新证人出庭,合议庭交叉举证,在刘汉案中增加了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刘维出庭,在刘维案中增加了另案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出庭。且应辩护人要求,“二刘”案中先后3次展示涉黑枪弹,交由被告人辨认。

惩罚犯罪

与保障人权统一

从3月31日到4月19日,在庭审现场,刘汉不放过每一次发言的机会。“这人我不认识”“这件事我不知道”“这都与我无关”……这些否认指控的话,刘汉经常挂在嘴边。

在庭审现场,他大打“悲情牌”、“好人牌”、“伪善牌”,博取同情。对此,审判长绳万勋多次敲响法槌,提醒他注意情绪和措辞,从而平稳有序推进庭审进程。

36名被告人中,大部分人是初中文化,语言表达能力欠缺。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现场,被告人袁绍林、张东华多次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举手要求发言,但一开口就语无伦次,词不达意。审判长王卫民总是耐心引导,通过发问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对此,多名被告人在庭上致谢。

庭审中,控辩双方多次激辩,7位审判长均能审时度势,刚柔相济,以中立、谦抑、理性的言行诠释了人民法官严格执法、公正审判、包容大度的司法素养。在法庭的教育、感化和威慑下,大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向被害人亲属表达了忏悔之意。

掌控庭审,彰显司法权威;保障人权,彰显司法关怀。

预审阶段,鉴于被告人刘维认罪态度差,且欠缺法律观念,预审专家通过亲情感化和说服教育,用法律思维影响他,带着他认识法律,带着他进行反思。后期,刘维告诉专案组民警,“我没什么说的了,这个案子你判我死刑我也认了。”

检查起诉阶段,对多名因各种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及时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指定了8名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时,既巩固补强有罪证据,也收集认定罪轻证据,全面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开辟律师接待绿色通道,共接待律师200余次,提供案件电子卷宗近500G。

庭审阶段,被告人不剃光头、不穿囚服,不戴械具;在贴身押解看管被告人过程中,执勤法警文明用语、举止得体,严格有度,在看守所提押时,为全体被告人佩戴护腕、护踝避免械具擦伤;在庭审时,针对被告人刘汉的身体情况,为其配备了两套助听器,并在其座位上准备了软坐垫;在候庭时,适时给情绪波动较大的被告人递上一支烟,端上一杯水,稳定被告人情绪。同时,安排专业医疗人员在庭外等候,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及时的身体检查和医疗诊断。

对此,众多网友在各类跟帖中点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

专家解读

刘汉罪该处死吗?

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刘汉是否罪该处死?本报报道组昨日专访了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之雄。

记者:第一审法院判处刘汉死刑的根据是什么?

刘之雄:法院判处刘汉死刑的事实根据是其所犯的故意杀人罪。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刘汉的行为分别构成13种犯罪,其中,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死刑,其他犯罪被判处的主刑不再执行。

判处刘汉死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刑法分则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规定;二是刑法总则第48条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即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法院认定的事实看,刘汉指使、纵容、认可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故意杀人犯罪5起,致6人死亡,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可谓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记者:在5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刘汉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甚至在某些案件中,也没有直接组织犯罪,为什么法院认定其对5起故意杀人案件都要负刑事责任?

刘之雄:从法院认定的事实看,5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有2起案件刘汉对其手下有明确的故意杀人授意,认定其为故意杀人的犯罪组织者自不成问题。另外3起案件,刘汉虽没有直接组织、实行杀人行为,但刘汉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2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刘汉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刑法上的犯罪集团,刘汉属于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既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也符合刑法学基本原理。因此,将另外3起由该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案作为处罚刘汉的根据,是不成问题的。

记者:5起杀人案中参与犯罪的行为人很多,如果将犯罪危害的责任分解到各个犯罪人身上,是否意味着对其中的部分人判处死刑过重了呢?

刘之雄: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参与犯罪的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构成一个整体。尽管各人的具体分工不同,且每个人在其中都只是起了部分作用,但正是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共同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这意味着每个成员都应当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这就是刑法理论上“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含义所在,就是说,即使你只是在其中实施部分行为,但仍然在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因此,共同犯罪中,不是将对结果的责任分解到各人,而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刘汉不能因为有多人参与杀人行为而减轻其对危害结果的责任。相反,参与的人数越多,其对合法权益构成的威胁就越大,而且刘汉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整个共同犯罪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承担最主要的责任是理所应当的。

因此,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判处刘汉死刑是适当的。当然,这是基于一审判决书得出的结论。刘汉还有上诉的权利,上诉就要进行二审,二审后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如果在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那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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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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