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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2014年02月11日14:41   来源:大众日报

原标题: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案论证,不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

第十三条 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政府公物仓,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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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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