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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经费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市财政局昨天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外行程须严格按照批准日程开展,出访团组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
通知称,今年起,财政、外事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团组、经费联动审批机制,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展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严禁为未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手续和持用普通护照的团组和个人核销出访费用。
根据财政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管理办法还要求,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针对因公出国的交通工具和住宿,管理办法也做出严格规定,要求出访团组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住宿方面,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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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昨日发布。培训费总额每天不超过450元,工作人员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市财政局副局长韩杰表示,此前,北京市级培训费管理按照会议费管理要求执行,并无单独的管理办法。此次单独制定培训费办法,使培训费管理更具针对性,为规范培训费支出提供了制度保障。
培训伙食费每天110元
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住宿费180元/天;伙食费110元/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天,合计450元/天。
据韩杰介绍,此次对培训费规范了开支范围和标准,在支出标准上参照会议费三类会议费标准执行,并根据培训实际特点,对其中住宿、餐饮等明细标准较三类会议费有所降低,增加了讲课费支出标准。同时明确,培训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明细标准。
同时,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工作人员不超10人
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各单位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除此之外,其他各类培训均应在本市举办。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经费应当公开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将对培训的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