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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搞?

2014年01月16日09:36   来源:《求是》

原标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与35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中央历次对农村改革的部署相比较,《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是全方位、大力度的,将再一次释放促进农村发展的红利。深刻理解和领会这些重要论断的精神实质,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第一,《决定》厘清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决定》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无疑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了强大动力。其意义主要有三。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允许搞私有化,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这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底线和基本原则。二是在明确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基础上,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三是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这将使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享有的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

第二,《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取向。《决定》围绕三类不同性质的农村土地,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对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于农村宅基地,明确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对当前各地探索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回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决定》突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是要探索并解决如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又通过合乎规范的流转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因此,它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更是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重大举措。

第四,《决定》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决定》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为主线提出了改革任务和措施。如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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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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