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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处理彰显法治力量 法律专家谈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

2013年12月30日10:30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严格依法处理彰显法治力量

12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破坏选举案的调查结果公布。此案是一起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令人触目惊心。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对党纪国法的挑战,触碰了依法治国和党的纪律的底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说,这起案件的处理体现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严肃党纪国法,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彰显了我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坚强决心,体现了我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坚强决心。

案件定性准确处理及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教授,是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代表。他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选举法、刑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他介绍,我国选举法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单独规定了一章内容,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款就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并在此后条文中规定: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焦洪昌说,我国选举法还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焦洪昌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焦洪昌解释,“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他说,破坏选举是故意犯罪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日前,经湖南省纪委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已经决定对衡阳破坏选举案进行立案调查;对涉案的431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立案;对在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定性和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准确的。”焦洪昌说,“无论是从依法治国方面还是从严治党方面,或是铲除腐败方面,这个案件都必须受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只有严肃查处这种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纠正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才能得到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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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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