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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资源分散,导致“有人没案办”、“有案没人办”

新观察·聚焦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黄庆畅  余哲西

2013年12月11日08:4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创新复议权集中模式

有的集中受理、审理、决定;有的统一受理,分别审理

为了改变以往行政复议制度暴露出来的复议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在2008年开始进行的行政复议改革试点中,多地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探索。在探索过程中,围绕着行政复议权的集中方式,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山东省是国务院法制办首批确定的开展行政复议改革试点的8个省份之一,从2008年开始,经过5年的实践,全省除省政府本级外,已有17个市、138个县(市、区)政府集中了行政复议权,将原来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由政府统一行使。

“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说。为此,2009年山东省对行政复议条例专门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

孟富强解释说:“山东全省80%以上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县两级政府办理,而全省近70%的行政诉讼案件是由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政府作为‘辨是非、断曲直、定纷争’的‘判官’更具公信力和权威性,更容易被群众选择和信赖。”

如此一来,当老百姓遇到行政纠纷,需要提起行政复议时,只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即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将对案件进行集中审理、集中做出裁决。与此同时,通过集中行使复议权,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加之吸收专家学者等外部力量参与,采取听证等方式审理案件,消除了部分群众对行政复议“官官相护”的疑虑,许多群众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护了自身权益。

在山东实行的“三集中”模式之外,其他进行试点的一些省份,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则采用了不同模式。

这些省份在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试点过程中,选择集中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权,而对于案件的审理权,一般则交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只是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时,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构才参与案件审理,提出意见,或者进行集中议决。而有的试点省份,则分别在不同地市对两种模式进行探索,为今后的改革积累实践经验。

政府统一受理成共识

审理和决定权的集中,仍需进一步探索

行政复议要做到既让民众“省心”,又让民众“放心”,就必须对复议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这样的共识:政府统一受理更便民。而对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权该如何集中,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未来应该作何调整和规范,还需进一步探索。

据了解,在“三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改革之后,山东省2012年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比2010年下降13个百分点,综合纠错率比2010年提高9个百分点。王强认为,一级地方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进一步把有限的行政复议资源集中起来加以利用,更加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充分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的原则,便于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有利于统一办案尺度。

对此,刘莘表示认同:对行政复议权进行较为彻底的集中,让集中了行政复议权的机构进行集中裁决,有利于增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从而提升其公信力。

而部分学者则认为,在统一行政复议受理权之后,把行政复议的审理权交给各部门,也有其自身的优势:更熟悉情况,更便于监督。一般来说,因为业务对口,当政府部门审理下级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于政府部门内部纠正自己的错误具有更大的推动作用。相对于将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单独的机构,这种模式能使上级政府部门发挥更有力的监督作用,对下级部门的震慑力也更大。

虽然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具体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改变过去各部门分散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做法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如何加强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机构的人员和物质保障,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理顺行政复议机构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其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地位,是继续推行集中行政复议权需要关注的问题。

《 人民日报 》( 2013年12月11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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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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