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方面
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因病或者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医疗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金额发给工资;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标准发给病伤救济费。
困难补助方面
2004年,下发了《关于解决省部级以上职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的意见》,按照劳模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设立特困劳模救济金。特困劳模救济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2005年7月,下发了《关于建立河北省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救济基金的通知》规定,每年由省财政注入600万、工会组织注入100万元资金,用于对低收入和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基本救济补助工作,构建起我省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救助长效机制。
休假疗养方面
在职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1至2年参加一次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组织休养活动的部门和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走访慰问方面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是我省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杰出代表。省委、省政府对这部分人员格外关注、厚爱一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同他们始终保持着密切联系,每年的元旦春节前后都发函或派人进行慰问,一些重大活动凡是条件允许都邀请他们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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