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0月30日电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解读——
对兼职数量、年龄、任期做出明确要求
这是《意见》的又一大亮点,不少规定是第一次提出。此前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未做规定,导致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意见》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有效地堵塞了这方面的漏洞,具有很强的现实约束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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