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郝 洪
2013年10月30日08:3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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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备受关注的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尘埃落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掌握内幕信息,购入千万股票获利
“北有王亚伟,南有李旭利”,这句话曾在基金业界流传甚广。在案发之前,1973年出生的李旭利在基金业界享有巨大声誉。
2010年6月,证监部门在一次调查中发现,李旭利曾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后经公安部门介入,查明2009年4月7日,时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的李旭利,在公司旗下的蓝筹基金和成长基金有关买卖信息尚未披露前,通过电话先于或同期于两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累计成交额人民币5226万余元。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899万元,并分得股票红利172万余元。
2012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李旭利不服,提出上诉。
此次,上海市高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和相关事实,足以认定涉案证券账户中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系李旭利指令他人购买。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介绍,“涉案证券账户中买入的4700多万元工商银行股票,是在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买入之前约十分钟下单的,而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后来的买入指令又是李旭利亲自下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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