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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终审宣判

热点解读:“股仓硕鼠”为何频现

记者  郝  洪

2013年10月30日08:3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老鼠仓”案频发,基金市场顽疾难治

李旭利案是近年来证监会对外通报的几起重大“老鼠仓”案之一。

据邹碧华介绍,自2009年以来,上海共计审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4件,分别为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许春茂案、原交银施罗德公司郑拓案、原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侯文浩案,以及李旭利案。除许春茂案外,其余三案均为2012年以后审理的案件。

另据媒体报道,就在前不久,深圳博时基金马乐也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正式被批捕。

“老鼠仓”案频发,引发公众对证券交易市场规范的关注。

实际上,根据调查,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李旭利一直长期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且获利巨大。经审计鉴定,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李旭利控制的招商证券深圳南油大道营业部两个证券账户、五矿金田营业部两个证券账户的股票交易记录中,涉及类似交易的股票共计49只,其中包括招商银行、华能国际、东百集团等股票,成交数量1746万余股,交易金额2.37亿余元,获利3549万余元。

但是,法庭对这些违法交易均无法追究刑责。因为,直到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公布实施,我国《刑法》才对“老鼠仓”行为有了明确的说法。

该修正案增加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老鼠仓’一直是我国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市场的一大顽疾,在基金市场尤为普遍。《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对该类违法行为有所约束,但是,市场违法犯罪实际案发数远远大于已调查、审理案件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说。

犯罪手段愈加隐蔽,专家呼吁加大处罚力度

“这两年,这类案件犯罪手法更加隐蔽,主要是账户的隐蔽性和下单行为的隐蔽性。这大大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邹碧华说。如李旭利一案就是用“影子账户”,即李旭利妻子借别人的身份证件设立账户,资金也是分不同渠道汇总到账户。至于下单,只需要打个电话就可以。

邹碧华分析,“老鼠仓”案调查举证非常困难。“李旭利控制的账户不多,账户上的巨额交易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如果涉嫌犯罪的基金经理人控制的账户更多、更小、更分散呢?”

“在美国,只要相关人员掌握了交易信息,并在相关时段进行了相关交易,就涉嫌违法。”罗培新分析,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如果被告认为,此交易行为并非基于他掌握的内幕消息,他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罗培新建议。我国法律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在美国,任何通过信息欺诈和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的行为,最高可处25年监禁。起诉时间亦可延长到违法行为被发现2年内,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后5年内,以确保监管部门有足够的调查时间。

在罗培新看来,基金行业规范和职业文化建设也很重要。目前基金行业要改变只重业绩、不重视甚至忽视不良从业记录的习惯。

近年来多起重大“老鼠仓”案涉案人员均为年轻有为、衣食无忧的基金经理,他们享受着高薪,为何还要铤而走险?

“或许有一个原因可以解释为何这一金领阶层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罗培新说。在金融市场上似乎有这样的一种潜在的文化,一方面,认为只有获取超额的回报,才对得起自己艰辛的职业付出;另一方面,社会对智力犯罪也比杀人放火一类犯罪行为要相对宽容。

罗培新认为,一家基金公司好不好,除了看它创造回报的指标外,是否有不良从业记录也应当成为一项关键指标。监管部门要对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制定职业操守的标准,并把它上升为评价行业和对基金公司进行排名的一个要求。

《 人民日报 》( 2013年10月30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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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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