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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试水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蹲点·沉下去,观察中国:异地审,“民告官”容易了吗

2013年09月27日08:2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集中管辖首先带来的最直观优势,就是群众的司法感受发生了变化。“以前在县里审判本地行政案件,即使依法公正审判,老百姓也总犯嘀咕,怀疑是不是案件背后有猫腻。现在打破地域藩篱,排除干扰、相对独立的异地审判环境,更容易让群众从每一起行政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王文娅说。

实施相对集中管辖,除了排除干扰使审判环境改善、群众信任度提升这两方面最直观的改变外,对司法裁判工作本身来说,也大有裨益。“一能整合行政审判资源、节约司法成本,二是培养和稳定行政司法审判队伍、提高司法水平和技能,三是能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和裁判尺度、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谈及试点三个月来的体会,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毅概括道。

长治市城区法院院长杜有利从3月起就参与了试点工作的筹备。“基层法院行政庭的力量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实。”杜有利介绍,法院选拔业务精通的行政审判人员配齐了两个合议庭,通过增编、招考等方式将行政法学专业人员招考到行政审判岗位上,相关办公用房、设备、车辆都优先保障行政庭。此外,省市两级还先后多次对相关审判人员进行培训,统一立案审查标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群众负担有无增加?

切实减少群众诉累,诉讼成本实际降低 

长治市城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路海霞介绍,集中管辖以来,行政案件数量增长已成定势。“数量上去了,质量不能下来。审理一案,应教育一片,通过每一起集中管辖的案件,回应和保障群众的司法诉求,同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不过,也有人指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出现了通知与法条冲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此举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徐斌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特别是200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完全于法有据,并未突破现有法律框架。

试点地区除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外,其余各基层法院今年6月起不再受理本辖区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百姓“民告官”必须到指定的外地法院,是否会因交通、住宿等因素增加群众的诉讼成本?

记者向多地参与诉讼群众求证,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这如同百姓生病选医院,都愿意选软硬件条件好的大医院一次把病看好。集中管辖法院就类似这样的大医院,审判经验丰富又能排除干扰公正裁判,从公平与效率的大账上算,群众诉讼的成本实际上降低了。”长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建荣介绍说。为了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长治市中院还出台了许多具体措施。例如从立案前可先拨打公开的便民电话咨询,到审判中根据实际灵活选择庭审地点,法院要主动到当地调查取证,必要时对案件可进行巡回审判等。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对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左世忠表示,山西将就集中管辖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今后行政诉讼法律修改,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记者 冀 业)

《 人民日报 》( 2013年09月27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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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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