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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论坛:巨灾无情 保险有益

李培育

2013年09月18日08:2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积极稳妥推进我国政策性巨灾保险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巨灾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世界银行统计,1990至2011年间,中国因灾所致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8%,而同期高收入国家仅为0.35%,低收入国家也仅在1.1%。中国平均每年约有1/5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因自然灾害损失而抵消。 

相对于巨灾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巨灾保险在我国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据统计,目前,世界巨灾保险补偿率平均水平是30%左右,最高达70%,而我国巨灾保险补偿率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也仅为10%左右。在我国,传统的做法是以政府救助为主,民间募集或慈善捐助为辅,商业巨灾保险赔付占比较低。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社会总经济损失约万亿元,政府救助资金2600多亿元,约占总经济损失的26%,各类捐款近160亿元,约占1.6%,保险赔款近20亿元,约占0.2%。

现行农业保险主要指农业种养(含森林)保险,涵盖台风、洪水等巨灾风险。尽管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各省市,险种也基本覆盖了种养业的大部分,但保障程度和覆盖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总规模在全国财产险行业中的占比仍较低。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所销售的商业性保单中,企业财产和在建工程项目已获得不同程度商业性巨灾保险保障。但家庭财产保险和机动车保险一般都把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政策性地震保险则缺失。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巨灾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严重不足。

再保险是国际上一种最典型的巨灾风险分散方式,而巨灾风险又是推动现代再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的特性赋予大数法则更深层次的内涵,使巨灾风险能够跨时间和空间实现分散,因而又被称为是“巨灾保险的枢纽和核心”。

政策性巨灾保险应服从于特定的政策目标,面向特定的政策对象,立足于解决市场条件下无法自行覆盖的风险保障问题,需要政府介入和政策配套。因此,在职能定位上,应面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巨灾保险和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最低保障上。

开办政策性巨灾保险在模式选择上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即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多方参与、分级共担,自愿投保、政策鼓励,限额保障、适度统筹;进一步完善现行政府农业保险费补贴方式,提高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政策性支持相结合的效率,逐步健全由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国家农业保险共同体、再保险公司、国家与省两级政府基金和资本市场共同组成的农业保险保障基本框架;建立巨灾再保险共同体和巨灾保险基金,即成立由境内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组建的联合承保组织。分别设立农业巨灾保险和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两个共同体,通过商业化运作分别承保农业巨灾风险和居民住宅地震巨灾风险。依法设立专门用于巨灾保险的赔款基金。建立国家与省级两个层级的巨灾保险基金作为巨灾保险体系的最高层级保障。

(作者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人民日报 》( 2013年09月18日 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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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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