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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起实施的《旅游法》要求明确导游服务费

阅报:“一价全包”能否管住“黑导游”

2013年09月05日08: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较往年,今年“十一”黄金周的旅游市场充满了各种变数。一方面,旅行社部分黄金周线路迟迟未能上架,另一方面,10月以后出发的团费出现增幅,行程无购物不加点,旅行社团线路报价“一价全包”,种种变化是否意味着今年国庆黄金周出游市场不再如往年般畅旺?“一价全包”产品能否赢得市场?导游服务质量会否受影响?就这一系列广受关注的问题,记者日前展开调查。

“一价全包”或造成部分线路价格上涨

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广之旅总裁陈白羽指出,《旅游法》实施后,新的报价方式将趋于统一,“低价团费+高价购物、加点”将被市场遗弃,隐形消费显形,旅游产品回归旅游本质,质量更有保证。所有的旅游产品,将以无加点、无自费、无指定购物“一价全包”的形式体现。

南湖国旅常务副总经理郑年军向记者表示,实行《旅游法》必然会造成部分区域线路价格上涨。在广之旅市场推广中心总经理温前看来,在《旅游法》严格执行的市场环境下,一些操作不规范、以低价抢市场的旅行社,产品价格必然大幅上涨;而对于一些坚持规范操作、服务品质的旅行社,产品价格将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

团队出发前导游服务费必须合同约定

根据《旅游法》第60条第三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111条第三款,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必须交齐包括导游服务费在内的合同约定费用。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现行的导游服务费收取方法将有所改变。

广东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长郑文丽表示,以前旅行社的做法是告知消费者国内游产品已含导游费,但具体是多少并未写明,导游服务费没有做到透明化。新旅游合同即将出台,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服务费将一并载入合同中,这也表明导游有权获得这部分的费用,一旦旅行社违约,将受到处罚。但值得一提的是,出境游这部分的操作和以前一样,依照国际惯例,游客需要向境外导游、司机支付小费,该做法并未被《旅游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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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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