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河北: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2013年08月30日08:21   来源:河北日报

原标题: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省直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经省直机关事务局初审后,其中维修项目报省政府审批,改造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直机关所属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和直属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市、县(市、区)直属部门的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工程消耗量定额严格执行《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冀建质〔2009〕605号)。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冀办发〔2007〕18号)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相关专题
· 地方要闻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