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28日08: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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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等修改引人关注。
焦点一:
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背 景】一喝就瘦的减肥茶、一贴就能提高视力的眼贴、包治百病的神奇保健品……虚假广告充斥各种电视、广播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稿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将负连带责任。
分组审议时,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徐建中建议,增加通过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保护条款。
他说,有些电视台对广告的内容根本不审查,广告欺骗了消费者,电视台根本不承担责任,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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