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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

热点解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2013年08月28日08: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焦点二:

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

【背  景】今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存在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说,“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比如,如何确定收到和退回货物是一致的,是否有损坏,是否已经打开过、使用过?建议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焦点三:

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背  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表示,考虑到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如机动车),由于缺陷可能对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严重危害,而法律条文未对经营者应该采取有效的消除危险的措施而不采取的行为进行制约,故建议细化此类制度的规范,并在法律责任承担部分增加类似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消除危险措施而未采取,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不高于消费者实际损失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最低赔偿限额不低于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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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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