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12日09:0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社会为何诟病退休高官企业任职?
对退离高官到企业任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公众担心这一现象会影响社会公平、公正,会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滋生腐败。
“在很多国家也存在官员退(离)休后到企业和机构任职现象,他们称之为‘旋转门’现象。但国情不同,不能简单类比。”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在很多国家的体制下,部长像走马灯似的换,官员退休之后除可能有一些补贴外,没有特殊待遇。而我们国家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为政数十年,最后在位高权重的岗位上退下来,依然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因此,他们会拥有比国外官员更多的资源、权力。
“退休高官本来就享受着很高的待遇,再到企业虚挂职务,还拿着高薪,当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诟病。”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说。
针对这一现象,竹立家认为,应对退休官员在企业任职行为作三方面限制:一是对公司独立董事的待遇加以限制;二是严格规定退休官员不得去同行业任职;三是必须回避同一地域,以减少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许多专家提出,应对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以便掌握执行;对党内纪律要坚决落实、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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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
须有三年或两年“冷却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央通知明确中管干部进上市公司
任独立董事须按规定报备
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如下: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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