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宝
2013年07月30日08:3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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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①由本报记者温宪摄 |
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比例不断提高,规模迅速膨胀,产生养老精神需求的潜在群体正在扩大。在引导和鼓励年轻一代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仅仅依靠家庭成员自身的努力无法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制度安排,营造一个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近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纳入法律范畴,引起了全社会极大的关注。
老年人精神需求主要是指老年人获得人格尊重、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的需求,是养老需求的重要内容。
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一是表现为对老年人的尊重,尊重老年人自主决策和参与家庭决策、社会决策的权利,尊重老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和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选择权。
二是表现为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和关怀,满足老年人对家庭亲情和天伦之乐的需求,重点体现在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保持一定频率的情感交流和互动,这也是为何立法需要强调“常回家看看”的原因之所在。
三是表现为对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安慰,及时化解老年人因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心理压力,满足老年人的心理期待等。
关键——
完善养老制度安排
与物质需求不同的是,精神需求涉及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乃至他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包含代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不仅与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还与社会公众及社会环境等因素有关。仅凭老年人自身努力很难实现精神需求的满足,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当然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比例不断提高,规模迅速膨胀,产生养老精神需求的潜在群体正在扩大。可以说,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养老精神需求快速膨胀和多样化、复杂化的阶段。随着老年人经济供养状况的改善,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
联合国大会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强调了保障老年人尊严、尊重老年人抉择权利、保证老年人能够享用社会教育、文化、精神和文娱资源等基本原则,同时强调老年人应享有家庭和社区的照顾和保护。
2002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再次强调了考虑老年人需求,让老年人过上有尊严生活的权利,并对促进代际团结、满足老年人心理健康需求、确保建立有利的支助性环境等与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
在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具体政策安排上,由于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主要力量,一些国家多采用引导性政策鼓励子女为老年人提供精神赡养。如新加坡专门制定了《赡养父母法》,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在组屋租售等方面鼓励子女与父母合住,以便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
韩国、日本等国也在住房、税收、休假等方面出台了相应激励措施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合住,或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同时,在鼓励家庭成员提供精神赡养的基础上,人口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可以通过这一体系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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