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几点思考
三是,有利于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十二五”规划,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迫切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排除妨碍科学发展的旧的体制机制,引导建立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的制度,为符合“转方式、调结构”要求的行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开辟广阔的空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法治化。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深层次改革,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打下扎实的法制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迫切需要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公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产业的改革发展,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四是,有利于完善决策程序,减少改革创新的失误。改革创新涉及到较为广泛的领域,影响到数量较大的民众,牵涉到多个政府部门,决策程序越科学、越民主,成功的概率就越高,改革的成本就越低。科学决策要求改革创新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从国情、社情和民意出发,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切忌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忽视细节。民主决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改革创新的信息平台、利益群体的博弈平台、公众参与的监督和评估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最终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民主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可以做到事前主动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广泛地凝聚共识,确保改革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避免盲目试错,降低改革成本。可以说,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不再是一种个人行为、地方行为或是行政措施,而是通过立法保障的合法行为、集体行为、法律行为,有利于祛除改革的个人色彩、地方色彩、行政色彩,保障改革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因而可以为改革提供极大的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
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
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是一篇大文章,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常委会的要求,我体会,要重点处理好法律与实践、立法与改革这两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法律与实践的关系。改革开放初期,整个国家百废待兴,意识形态上的教条主义仍然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确立起来,不少重要方针政策和改革部署还在“摸着石头过河”。在这个历史阶段,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是正确的。一般而言,重大改革要先用政策来指导,经过各地方的探索和群众性的试验,在实践经验基本成熟,并比较各种典型、全面权衡利弊的前提下,才能慎重立法。强调立法“宜粗不宜细、宜原则不宜具体”也是必要的,这样可以“使立法的包容量更大一些,使法律条文尽可能适用于各种情况”。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稳定性是建立在与现实生活和谐的基础上的,法律如果与实际脱节,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稳定也就失去意义。因此,我们不能忽视立法的前瞻性,忽视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和对改革开放的引领作用。我们要看到,法律规范作为制度设计的成果,既是实践经验的体现,也是人类理性思考、总结规律、预测走向、引导实践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人们改造物质世界(包括主观与客观)的社会活动。人类的认识,固然脱离不了实践;但如果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就不能更好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服务。因此,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并不否认法律来源于实践,而是进一步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制度设计的重要性。立法工作的内涵不仅仅是总结实践经验并上升为法律,还可以积极探索规律,通过适度超前的法律去引导实践、改造社会。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经验,经过比较、筛选和检验,还可以上升为法律,并指导下一阶段的实践。循环往复,使得法律与实践始终处于交替进行的过程中,确保法律有实践的坚实支撑,实践有法律的理性引导。我们还要看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根据实践的发展进行调整,不仅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法律规范在总结和确认实践经验的同时,还要对未来的实践进行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预测、设想,通过适度超前的立法为改革指明方向,避免立法滞后于改革的状况。可以说,实践的发展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干扰,如果过于强调立法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与肯定,忽视立法的前瞻性,就会使得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对现状的迁就,甚至对落后的现状的肯定和固定。立法绝不应该把一切从实际出发变成事事从现状出发,从而变得无所作为、举步不前,毫无创造性和革新精神。总之,强调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并不是说法律可以脱离实践,而是说法律要更充分、更及时地反映实践、引导实践。
二是,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改革就意味着必须突破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或政策底线,“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模式一直存在并被默认,“先改革后立法”成为无奈而又必须的选择。在这一背景下,“先违法(或违反政策)、既成事实后再修订法律”的突破和创新成为常见的改革模式。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现在看来则是弊多利少:第一,让改革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进行,使改革者心有余悸,反对改革者理直气壮,增加了改革的难度,影响了改革的深入发展。第二,让改革处于无序状态,“改革允许试错”、“改革要付出成本与代价”等借口之下产生了不少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加大了权钱交易和权力失控的腐败风险,形成了既得利益格局,也给下一步深入改革增加了难度。第三,虽然有些明显违反法律甚至宪法的改革,在事后被证明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良性违宪”、“良性违法”,但这从客观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助长了法律虚无主义,从长久来看不利于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不利于建设法治国家。从整体趋势上看,经过多年的改革,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正在逐步走出“摸着石头过河”的历史阶段,现在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更加重视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改革创新。因此,“先改革后立法”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先立法后改革”、“边立法边改革”,应当成为必然趋势。正如李适时主任在辅导报告中所强调的,“立法决策应当努力做到与改革决策同步,既确保改革决策的合法性,又争取多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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