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尝试环境侵权“诉前禁令”
避免“边诉讼边破坏”,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损害
今年2月,贵阳市环保法庭作出第一个环境侵权“诉前禁令”,责令环境违法者文国华、文英全立即停止开山采石,并委托林业部门界定原有破坏范围和面积,防止其继续破坏。
这是一次大胆的尝试。文国华的砂石厂开采的山属水土保持林地,制止破坏行为,自然越早越好。但是,环保法庭没有审理判决,甚至还未提起诉讼,这样的提前干预是否合理?
环保审判庭副庭长曾桢认为,环保案件有特殊性,行政机关查处污染违法行为,需经立案、处罚告知、听证、处罚、复议、诉讼等程序,等所有程序走完,违法行为通常加重,环境损害非同一般,难以修复。“司法的提前介入,可有效防止损害扩大。”
基于此,2012年8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环保司法诉前禁令试行办法》,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全扩大到行为保全,创设环境侵权案件诉前禁令制度,只要行政机关和公众提出申请,法院可裁定作出诉前禁令,避免“边诉讼边破坏”。
“只要有利于减少环境损害,我们都应竭力在各个环节敢于司法创新。”贵阳中院副院长陈建德说。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事关饮水安全、居住安全、生产安全等百姓切身利益,处理不慎,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争取环境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需要环保法庭提前介入。贵阳市环保法庭打破陈规旧矩,不再片面地只注重审案,不再不告不理、坐堂办案、等案上门。
2011年,贵州开磷集团发生磷泄漏,致使乌江沿岸三县500多名养殖户蒙受重大财产损失,以致多次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环保法庭组织精兵强将积极介入协调,不厌其烦,对养殖户和企业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最终促成案件稳妥处理,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环境违法案件,重审判,也需重化解。这样,环保法庭“无案可审”未必是坏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总结多次化解环境纠纷的经验,出台《重大、群体性环境纠纷协调工作机制》,让提前介入环境纠纷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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