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25日08:4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民网重庆1月24日电 (记者刘志强)肖某做客亲戚生日宴被热情劝酒,醉酒摔伤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落下伤残,由此产生的66万余元医疗费用,该由谁埋单?近日,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醉酒者、主人各担50%责任,作为主人的肖婆婆及朱某需向原告肖某赔偿33万余元。由于理论认识不足以及法律规范不是很明确,在追究劝酒人民事责任时,各地法院的判赔结果并不相同,有的判决承担部分责任,有的判决不承担责任。春节临近,聚餐、酒局渐增,因此本案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本案中,原告肖某与被告肖婆婆为亲戚关系。2010年12月24日上午,肖某到肖婆婆家为其庆生。午饭时,肖某就喝下六七两药酒。当天下午5点,肖某女儿打电话给肖婆婆,叮嘱她不要让肖某喝酒。晚饭前,肖婆婆担心酒不够喝,特意又买了两瓶白酒。晚饭时,还没清醒的肖某在肖婆婆及其儿子朱某的劝酒之下,又喝了六七两白酒。
后来,肖某被朱某搀扶上厕所,肖某自己不慎摔倒。因未见肖某外伤出血,肖婆婆和朱某均认为他休息一晚就没事了。谁知第二天一早,肖婆婆起床后,无法叫醒肖某,还见他口吐血泡,便当即通知肖某女儿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肖某病情严重,抢救后还落下外伤性癫痫、颅骨修补后凹陷畸形等伤残,由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某放任自己喝酒,应承担损害后果50%责任。被告肖婆婆、朱某在肖某醉酒摔伤失去意识的情况下,自认为睡一晚即可,致使延误救治,未尽组织者的注意、管理和保护义务,应各承担损害后果20%责任。肖婆婆在肖某女儿电话告知后仍然买酒,说明其并未劝阻喝酒,而是要“让人有酒喝”,对肖某醉酒原因部分应承担次要责任,应再承担损害后果10%责任。
主审法官张森表示,席间劝酒是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劝酒行为主观并无过错,然而过度劝酒致人醉酒受伤,侵害了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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