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25日08:4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专家观点
劝酒致人伤害,法律责任有待明确
“劝酒罚单”引申出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社会活动”组织者的认定,对于组织聚餐、酒局等“情谊行为”,法律是否介入、何时介入、介入到何种程度,值得探讨;二、对“社会活动”组织者安保义务的范围,现有法律法规并无详细界定;三、社会生活中民事法律与风俗习惯交互作用、盘根错节,法律发挥作用的同时,应不损害民俗习惯。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但什么劝酒行为是“违法的”,或者劝酒导致什么损害后果就转变为“不法行为”有待明确。因此,追究劝酒者的法律责任还需理论界及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完善。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宋宗宇
劝酒需谨慎,未尽看护义务将担责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作为主人的肖婆婆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身醉酒可能发生危险。法院判决双方各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亲朋好友聚会饮酒时,酒宴的组织者、劝酒者等人,应尽到照顾、看护、帮助等义务。酒宴结束时,若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组织者、劝酒者等应当将其安全护送回家,交到其亲人面前。如未将其安全送回家,或不足以在合理时间内让其有人照顾,若出现意外,组织者、劝酒者等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恩情
(记者 刘志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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