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白 龙 张 洋
2012年12月04日09: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4次修改,确认改革开放成果
八二宪法通过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反映在宪法变迁中,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4次修正,共通过31条修正案。
“现行宪法的诞生,恰好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巨变历程。”林来梵说,在这一历程中,现行宪法不仅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根本的正当性,也不断通过适时修宪的方式,将改革开放的具体成果加以正当化,从而对中国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
强世功从另一角度对4次宪法修正作出了解释,他认为,30余年来的改革开放,也可以看做是不断对宪法问题进行调整的过程。
“比如说,1993年,第二个宪法修正案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1999年,第三个宪法修正案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都是在处理宪法里的经济关系问题。”强世功说。
“包括党和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我们一直在调整,并通过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强世功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都可以看做是改革成果的固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30年来,乃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实践,应该是中国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强世功说。
林来梵认为,宪法是政治实践的产物,同时宪法自身也蕴含着价值取向,通过明确宣示一些原则,体现着规范的力量。比如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使国家具有更明确的价值观。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宪法还将继续处在自我展开、自我演化的进程之中。”林来梵说,将政治实践的成果纳入宪法和法律之中,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实现了社会治理秩序的和谐稳定。
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认为,我国的社会治理不仅要从政策和法律调整转向以法治为主导,同时要从法律调整逐步转向宪法为主导。“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意味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概括起来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说,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包括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体制、文明的政治规则、文明的政治活动、文明的政治效果等等,这些都依赖于宪法得以保证和发展。
林来梵认为,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应该更加重视宪法,包括既更加重视宪法的权威,也更加重视宪法的功能。比如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建立一种能够纡解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理性机制。“总之,应该将宪法作为‘治国之大典’、‘镇国之法宝’。”林来梵说。
强世功也认为,“宪法是拿来用的,不是供在那里用来解释的‘经典’。”他认为,增强宪法意识,应该采取功能主义的态度,比如从增强人大监督功能开始,从具体的监督如预算监督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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