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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手段

2012年11月30日09:4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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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与“德治”并重

“治国无法则乱”,早在中国古代的战国时期,就有政治家提出这样的观点。但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统治者往往更倾向于“仁政”。孔子说,仁者,人也。“仁政”其实就是人治,而这种人治是以道德为基础的。

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尽管中国共产党也在领导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但主要还是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如果将政策治理定义为一个不同于常用概念的“政治”,那么,“政治”的效果依赖于政策制定者的能力与执行政策的人的能力。很显然,“政治”也属于人治的范畴。政策有较高的人的主观随意性,容易发生变化,往往不会给出一个条分缕析的规则,弹性较大。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具有刚性。法律一经制定便不能随意改订,并且法律规定的条款一般较为详细。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而对于符不符合政策的判断往往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

1978年,邓小平指出了这一现象:“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进入80年代后,中国共产党开始着手建立健全的国家法律体系,同时倡导党员干部与社会各阶层要“依法办事”。 1997年,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但是,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念与西方不同。数千年的道德礼仪传统让西方式的法治观念很难深入中国人的意识。在西方,往往强调“法不容情”,但在中国,人情依然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交往纽带之一。因此,中国共产党试图以创新的思维来看待现实、解决问题。2001年,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这种以德治辅助法治的模式,既源于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又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制度构建。

法治是对于全社会而言的,法律既刚性又平等,摒弃了“刑不上大夫”的侥幸。德治则更多的是对执政者提出要求,以道德的说服力、劝导力与警示力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同时又对普通民众起到示范作用,进而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

(责编:乔业琼、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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