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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后勤部財務部權威解讀現行八項軍人保險待遇相關政策【5】

2015年08月07日09:20   來源:解放軍報

原標題:總后勤部財務部權威解讀現行八項軍人保險待遇相關政策

  八、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待遇

  1.什麼是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為解決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的建立與銜接問題,國家於2004年建立了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制度。

  2.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享受范圍是如何限定的?

  符合享受條件的情況有6種:未就業且無收入的﹔勞動關系挂靠在企事業單位,實際未就業的且無收入的﹔從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性、季節性等工作,且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就業后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按規定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未就業且無收入,因軍人調動暫時沒有隨調的﹔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軍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請,並提供完整証明材料后,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享受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待遇。

  3.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待遇標准有哪些?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補貼、養老保險補貼和醫療保險補貼三個部分。具體是:

  基本生活補貼按照部隊駐地艱苦邊遠程度不同劃分,艱苦邊遠程度越高標准越高。

  養老保險由個人按規定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費,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代扣代繳,全部記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關系轉至地方時,國家按照1998年1月1日以后個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基數12%的總和計算給予補助,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並轉移至地方社保經辦機構。

  醫療保險按照本人領取基本生活補貼的1%標准按月繳費,國家按照同等數額予以補助,全部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4.如何辦理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關系轉移?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時,由隨軍配偶攜帶養老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憑証及銀行匯款憑証,到地方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除死亡、出國(境)定居,以及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不能直接支付給本人。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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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翼、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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