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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哪些法規與新政將影響我們?

2015年01月12日08:25   來源:解放日報

原標題:2015年,哪些法規與新政將影響我們?

新華社 圖

2015年全新的一頁剛剛翻開。

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提升到全新高度,在法律業內人士看來,今年將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

今年,哪些法律、法規和政策將要出台或正式實施,對於深化改革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又將如何改變我們的工作與生活?

《立法法》:“限”式措施或將不能“任性”

【進程】2014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迎來了頒布施行14年后的第一次大修。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因為對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立法權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釋、適用規則、法規規章備案等作出規定,《立法法》又有“小憲法”之稱。

在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依法治國“拼圖”中,要求“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要實現這一銜接,《決定》中特別提出:“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

此次《立法法》的草案,針對以往有些授權范圍過於籠統、缺乏時限要求的情況,對授權立法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在二審時,草案增加了部分內容: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方式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此外,草案還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如果地方規章實施兩年期滿又沒有上升為地方法規的,必須廢止。地方政府不能另行出台新的規章,對事關減損私權利的同一事項繼續設限。”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草案這些條款一旦通過,意味著一些地方政府習慣性的“限”字令如果未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就不能繼續實行下去,“限行、限購、限貸等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可能就不能再‘任性’了”。

《上海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若干規定》:

領導插手司法案件將被記錄通報問責

【進程】2013年,13名市人大代表聯名提議,要讓預防職務犯罪有法可依。此后,歷時兩年、累計修改20余次,《上海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若干規定(草案)》於今年1月6日遞交上海人大一審。並從1月7日起至22日公開征求意見。

目前,司法改革正在上海試點。法律界人士普遍期待,今年能出現具體可操作的體制機制,以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尤其是建立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這一期望在上海今年的立法工作中已有所回應。剛剛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一審的《上海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若干規定(草案)》中第九條“司法權力”明確規定:“本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工作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的工作制度,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工作機制。”

此外,草案還明確規定上海將完善司法管理機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推進司法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以確保司法公正。草案明確提出“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從本市近年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情況來看,規劃、土地、工程建設、政府採購、金融、醫療教育等行業領域已成為重災區,《草案》逐一明確了涉及這些領域的重點預防措施——

公共資金管理領域社會公共資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開。

財政優惠領域完善財政優惠政策的申請、審核、支付、使用、監管及公開制度,加強監督和績效評估。

收費和罰沒款管理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下達收費指標、罰沒指標,不得與部門利益直接或變相挂鉤。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完善國企領導人薪酬待遇、職務消費等環節管理制度,規范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的投資經營行為。

“現在最重要的是,有一個公開透明的權力運行機制,放在陽光之下、群眾監督之中。”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沈志先在闡述此次立法思路時表示,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是腐敗的主要表現形式,按照中央精神,上海要盡快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體系,要讓權力的掌握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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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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