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04:15 來源:南方日報
南方日報訊 (記者/王子威 實習生/邱梓明 通訊員/劉香霞)記者16日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據不完全統計,該法院審理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中,拒收法院材料而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的案件佔總數的30%以上,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案件,公告送達率超過60%。
大量拒收法院材料或無正當理由不應訴的風險大,在拒絕出庭的同時也將自己的權利拒之門外。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當事人“玩失蹤”情況的存在, 給法院審查案件、查明事實、依法判決帶來影響及阻礙,導致“被離婚”、“被欠債”、“被賠償”案件頻發,嚴重損害司法權威。
據了解,當事人拒收法院材料、“玩失蹤”原因多種多樣:有的被告自知理虧,因而故意逃避訴訟﹔有的違背誠信原則,甚至採用欺詐方式與對方進行民事行為,沒有履行義務的意願,在發生訴訟后,拒收法院傳票,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有的被告存在輕一審重二審的觀念,認為二審裁判對案件結果起決定作用,一審時不到庭、不答辯、不提交証據材料都沒問題,認為反正可以提出上訴進行二審﹔還有被告藐視法律,故意拖延訴訟程序。
“由於被告人的缺席,案件喪失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辯解、反駁等澄清事實的意見﹔隻存在單方的觀點、意見,案件事實不能全面展現在法官面前,法官隻能在現有的証據斷案。”市第一法院三鄉法庭副庭長伍青花說,“更重要的是,很多當事人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缺席行為可能會帶來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往往以后悔的結局收場。”據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視為被告自動放棄相應的抗辯、舉証、質証等訴訟權利,認可原告訴求,將承擔不利裁決結果。
■延伸
拒不到庭三類后果
“被離婚”:離婚案件,認為隻要一方不到庭法院就不可能判離婚,並沒意識到出庭應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當事人未到庭,法院採信原告主張,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決離婚。判決生效后,被告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應離婚,但已覆水難收。
“被還款”:按揭供樓糾紛,被告有還樓款的意願,但就是不願意出庭,銀行方面也同意雙方調解協商一定的寬限期,但最終因被告不出庭應訴而導致法院判決一次性返還借款。
“被賠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法院兩次去被告租賃的商鋪及暫住地送達均未果,法官與之電話聯系告知案件應訴事宜,但孫某說他隻欠房東半個月的租金,房東下次來找他要租金的時候,他就把租金交上即可,完全不理會法院的傳喚。后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缺席判決,雙方商鋪租賃合同解除,判令孫某支付房東自2013年5月起至返還商鋪之日止的商鋪租金、物業管理費2403.17元,並賠償違約金25000元。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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