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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戶籍制度改革 打通“二元” 戶口不再分城農

記者 彭訓文 孫 懿

2014年07月31日08:2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中國政府網制作

 

7月30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印發。公安部、財政部等8部委負責人出席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為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說明有關情況。

戶籍制度改革推進10余年來,一直是改革中難啃的硬骨頭。《意見》的出台,標志著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大幕拉開,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意見》提出了3方面11條具體措施,涉及落戶政策的調整,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証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個方面。“此次改革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廣、措施之實是以往所沒有的。”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說。

取消“農”與“非農”,終結城鄉二元

此次戶籍改革確立了兩大目標:一是到2020年,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讓在城鎮就業居住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暫時沒有落戶的,能夠逐步享受當地的基本公共服務。二是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新型戶籍制度。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意見》明確指出,不再以“農業”和“非農業”區分戶口性質,這標志著我國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農業”和“非農業”二元戶籍管理模式將退出歷史舞台。

下一步,如何逐漸剝離與戶籍相挂鉤的諸多社會福利,將是改革的焦點和難點所在。《意見》對此進行了闡釋: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証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

進城務工的農民中,很多沒有獲得戶口,如何保証其在城市住得下、待得住?住房城鄉建設部總經濟師馮俊說,對於已經在城市落戶的農民,享受和原市民一樣的待遇﹔對於沒有落戶,但已取得居住証的,逐步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對沒有落戶,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將督促用工企業為其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條件的居住場所。

不同城市規模,實行差別落戶

城市落戶實行“能放開的放開,該控制的控制”。《意見》將主要根據各個城市人口的規模和各地綜合承載能力的不同情況,實行差別化的落戶政策。(見圖)黃明表示,像北上廣這樣的城市,過去十年年均增長流動人口40-50萬,人口壓力太大,建立公開透明的積分落戶制度較為適宜。

對於如何增加中小城市的落戶吸引力,國家發展改革委秘書長李朴民認為,改善交通條件,夯實產業基礎,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突破現有一些體制機制障礙對中小城市來說十分關鍵。

保障農民進城,擴大公共服務

《意見》指出,將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以退出“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同時,擴大並逐步實現其在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

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意見》將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局長趙陽表示,農民對新型城鎮化要有一個逐步適應的過程,城市政府要為他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也需要逐步完善。“保留進城農民的‘三權’,就是要讓他們進退有路,使我們推進城鎮化過程更加和諧。”趙陽說。

農民工是農業轉移的主體。據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我國外出農民工已經達到了1.74億。分析認為,此次改革,就是將束縛人口流動的舊制度打破,使之成為安定人、關懷人、激勵人的力量,從而為新型城鎮化蓄力。透視改革的具體措施可以看到,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是貫穿改革整體內容的基本原則。

新聞鏈接:

戶籍改革重要時間節點

1951年,新中國頒布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

1958年,城鄉居民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

1964年,開始對從農村遷往城市嚴加限制。

1985年,居民身份証制度頒布實施。

1997年,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可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2001年,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

2012年,引導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轉移。

2013年,中共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戶籍制度改革。

延伸閱讀▶▶▶

如何讓農民工真正融入城市

就業失業:

在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上,將實現農民工就業信息全國聯網,並為農民工提供免費的就業信息和政策咨詢﹔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

子女教育:

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將被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按照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的人數來撥付教育經費﹔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兒園為主,解決隨遷子女入園問題,推動以公辦學校為主接收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推進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

醫療衛生:

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養老保險:

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社會救助:

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住房保障:

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本報北京7月30日電 記者孫懿、彭訓文)

(責編:常雪梅、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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