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18日08:1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人民網北京4月17日電 (記者徐雋)17日,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誹謗、尋舋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朝陽法院以誹謗罪判處秦志暉有期徒刑二年,以尋舋滋事罪判處秦志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朝陽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秦志暉分別使用“淮上秦火火”“東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黃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賬戶,或捏造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篡改不實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引發大量網民對楊瀾等人的負面評價。相關信息累計被轉發達4100余次。
在“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善后處理期間,秦志暉為了利用熱點事件進行自我炒作,提高網絡關注度,於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編造並散布虛假信息,稱原鐵道部向“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該微博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余次,引發大量網民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質疑,原鐵道部被迫於當夜辟謠。秦志暉的行為對事故善后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不良影響。
法院查明,秦志暉發布的涉案微博內容或無中生有,為其本人捏造、編造﹔或信息所涉及內容有一定來源,但經秦志暉進行過實質性篡改,以原創的方式發布﹔或虛假信息雖曾在網絡上流傳,但已經涉案被害人澄清,秦志暉仍然增添內容在網絡上散布。法院指出,秦志暉作為網絡從業人員,對信息真實性不僅未盡到基本的核實義務,反而捏造、編造虛假事實,足以証明其主觀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虛假性,客觀上亦實施了捏造、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秦志暉無視國法,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且系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秦志暉在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對國家機關產生不良影響的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舋滋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並實行數罪並罰。
秦志暉在較長時間段內在信息網絡上多次肆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其所犯誹謗罪、尋舋滋事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本應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但鑒於秦志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故對其所犯誹謗罪、尋舋滋事罪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宣判后,被告人秦志暉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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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秦火火”案庭審中若干焦點問題,法院作出解釋。
以公訴程序追究有無法律依據?
法院指出,《刑法》第246條明確規定,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適用公訴程序。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三、四條規定,同一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第246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認定為《刑法》第246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定罪處罰。
本案中,秦志暉利用信息網絡,分別誹謗楊瀾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均達到500次以上,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秦志暉系在一年內分別誹謗楊瀾等多人,應對上述誹謗信息的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
據此,秦志暉誹謗楊瀾等人的行為構成誹謗罪,且系誹謗多人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適用公訴程序追究秦志暉所犯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憑何認定?
法院指出,“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為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全民關注,秦志暉編造政府機關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信息並在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不僅造成網絡空間的混亂,也在現實社會引發不明真相群眾的不滿,擾亂了政府機關的善后工作。秦志暉的該起行為足以認定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數罪並罰是否造成同一行為兩次承擔罪責?
法院指出,誹謗罪、尋舋滋事罪兩罪的犯罪構成不同,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尋舋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兩罪的行為特征不同。本案中,公訴機關根據不同性質的案件事實,分別認定為誹謗罪、尋舋滋事罪,定性准確,應予支持。
《 人民日報 》( 2014年04月18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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