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面深化改革是理論創新的聚焦點
活力迸發、財富涌現和成果共享相輔相成
賴德勝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要“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在某種意義上,《決定》通篇都是圍繞著活力如何迸發、財富如何涌現和成果如何共享而展開的,這當中下面三點十分重要。
第一,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次《決定》提出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主要在於要減少政府對資源配置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微觀主體的自主性,賦予企業和個人自由的決策權和選擇權。這就是《決定》所說的,要盡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完善金融市場體系。
第二,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決定》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這為要素活力的迸發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決定》提到要使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等要素的活力競相迸發,其實他們的背后都是人,分別是普通勞動者、知識分子、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投資者。因此,活力迸發實質上是要使人的活力迸發。實行員工持股,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意味著將有更加和諧的勞動關系,科技創新有更高更穩定的經濟回報,這對人的創新潛能的激發,將會是非常有效的制度保障。
第三,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要素活力迸發所帶來的成果並不會自動地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因此,要改革發展成果考評體系,改變過去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做法,實現無水分的增長。要以人為本,更多地考慮經濟增長中的就業質量、居民收入、社會保障和人民健康,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教授)
財權與事權匹配是治理能力的支撐
趙錫軍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關於財稅改革也是圍繞改革總目標進行的。改革總目標提出要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財稅改革是具體落實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決定》提出,財稅改革要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中央事權、地方事權、中央和地方共享的事權,怎樣區分好這些事權,同時給這些事權充分的資源,讓事權主體行使好這些事權,這就是治理體系當中的重要方面,也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具體來說:第一、要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包括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統一的市場管理,要做好這些事情,財政就要有足夠能力來支持,所以后面的預算、稅收相應都要做改革和調整。第二、區域性的公共事務中作為地方事權有哪些?怎樣來做?就需要明確地方的職責范圍,明確它的財權。第三、還有一些共同的事權,部分的社會保障,跨區域的重大項目建設和維護,中央和地方各自事權的明確是治理中非常重要的方面。《決定》對於中央和地方共享的事權,明確了兩種方式:一種是中央有些事權委托地方承擔,中央要給地方財政支持,這就是轉移支付。另一種,中央可能要承擔一部分地方的事權,某些區域性共同要解決的問題要由中央承擔,這也通過轉移支付來實現。
事權的劃分與相應財權的配置在《決定》中非常明確,這是將來我們的治理能力提升,形成比較好的治理體系的重要支撐。因為,科學的財權與事權的匹配,將會避免地方職責不清,責權不明確,財權不明確的情形。現在,有些地方為了發展自己,為了解決各種各樣的問題,過度使用資源,不顧環境約束搞開發,不顧財力約束過度發債,導致地方政府負債過高,同時,各個地區之間出現互相競爭和攀比情況。《決定》的實施,必將有力地避免這些情況的發生。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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