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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職能轉變根本標准是實現社會共治

 
2013年11月21日10:08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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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政府職能轉變根本標准是實現社會共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點強調要“全面深化改革”。政府作為改革的統籌者和領跑者,擔負著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角色。因此,政府職能轉變是經濟社會文化等其他領域改革能否取得實質性效果的關鍵前提。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進行了詳細闡述,其中關於簡政放權的內容更成為最引人關注的話題之一。當政府職能面臨“最大限度減少”“一律取消”這樣的詞匯,會有怎樣的實質內涵?長期研究行政改革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的答案是,以政府的有效限權、放權和分權為核心的政府職能轉變具有統籌改革全局、實現改革總體目標的重大意義,是未來推動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政府的一場自我革命。

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應是嚴格按照“依法治國”原則而運行的規則治理體系,其中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政府職能體系的科學化、規范化界定,逐步實現政府的有效限權、放權和分權體系

記者: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轉變政府職能”進行了詳細闡述,這一闡述被學界形象地稱為從“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您贊同這種觀點嗎?

竹立家:轉變政府職能的實質是政府的有效限權、放權和分權,三中全會決定中對這些問題都分別作了充分闡述。有限政府是其中一個方面。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限制政府權力,建立“有限政府”,均是“政府現代性”的根本標志。

放權是指正確處理“政府間關系”,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及上一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之間的關系。權力下放的基本原則是權力下放到基層政府財力能夠承擔的事項上,形成權責一致或財權與事權相一致的政府間職能劃分體系。其核心含義是權力向社會組織有序轉移,這是一個現代文明國家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前提,也是政府職能能否徹底轉變的最基本制度保障。

政府職能轉變的根本標准就是看社會是否形成了政府、市場以及社會共治的局面。

記者: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總體目標,並把這一目標作為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內容,從而把“全面深化改革”落實在現代“國家治理”的制度層面。在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國家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擔負著怎樣的角色?

竹立家:可以說,三中全會的最大亮點之一就是將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到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一直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但成效並不顯著,原因之一就在於沒有將其提升到一定認識、理論以及發展高度,單一局限在政府自身就事論事。

“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一般來說是指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能力、公共財政與預算能力和選人用人能力的現代化。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應是嚴格按照“依法治國”原則而運行的規則治理體系,而其中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政府職能體系的科學化、規范化界定,逐步實現政府的有效限權、放權和分權體系,用制度保証權力的純潔性,實現社會公正,達到“社會共治”。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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